合併報表的原因,一是由於控股公司成本法核算下,其收益波動未反映到母公司報表中,二是下屬公司的收入、成本等未體現作為一個大的會計主體的收入、成本、費用,三是認清企業之間的投資資產抵消關係,避免重複計算,防止吹牛說我有多少個企業,當然註冊制下這個不是什麼可炫耀的事情了。
合併報表的技術一般人會看注會教材的模擬權益法,那上面的寫了如何分步做出,在註冊會計師行業流行一種所謂的「按照成本法來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的工作底稿」的做法,簡言之,在調整分錄環節無需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相應的在抵銷分錄環節也無需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藉此就會使得合併財務報表工作底稿編製的工作量有所減少,但該方法下編製的合併財務報表與「官方」倡導方法所編製的合併財務報表在結果上又完全一致。鑒於此,《2014版33號準則》不再明確要求「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舉措做出如下解釋:不再明確要求「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就意味著對實務中「按照成本法來編製合併財務報表」做法的默許或認可;儘管在《2014版33號準則》中不再明確要求「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但在指南的綜合釋例中仍然堅持按照權益法調整母公司財務報表項目,以此維護官方所倡導技術標準的穩定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