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代理县长陈金德于任职高雄市政府环保局长、高雄市副市长期间,兼任民宿与文创公司负责人,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监察院今天以13比0通过弹劾。

宜兰县代理县长陈金德。(资料照)

监察院上午通过监委仉桂美、李月德提案,一致通过弹劾陈金德。弹劾案文指出,陈金德于102年2月5日至103年12月24日担任高雄市环保局长,于103年12月25日至105年9月11日担任高雄市副市长,在96年间买卖取得一间位于宜兰县五结乡孝威南路的农舍,于100年4月11日以农舍办理「白马花园屋」民宿的营业登记,104年5月16日办理停业,民宿在停业前确有营业事实,且陈金德个人所得亦有源自民宿的营利所得。

弹劾案文指出,陈金德在101年11月5日以负责人身分办理「长安文创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在102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8日、103年8月18日至103年9月30日期间确有营业事实。

仉桂美、李月德表示,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明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而依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实务见解,公务员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及有无领取报酬,均不得作为免责的论据,也不得主张不知违法而解免违失之责。

仉桂美、李月德说,陈金德自102年2月5日起陆续担任高雄市环保局长及高雄市副市长职务,具公务员身分,负有禁止经营商业义务,仍续兼任两家营利事业负责人,且兼职期间确有营业事实,违失事证明确,因此提案弹劾。

此案弹劾审查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在场监委13比0无异议通过,全案将移送公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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