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

  背景

  社會主義改造順利進行;經濟建設大規模開展;人民需要民主政治建設;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及《共同綱領》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

  確立的標誌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

  ②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性質:新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內容:確定了新中國的國家性質及根本政治制度;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確立了新中國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方向和途徑。

  原則:人民民主原則、社會主義原則。

  意義:它的頒行開創了中國人民民主的全新階段。是中國走向依法治國的重要標誌和新的起點。《共同綱領》代行臨時憲法的職能結束。

  意義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是中國人民政治生活中進一步民主化的標誌

  為加強我國人民民主制度,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奠定了基礎,奠定了新中國各項政治建設的基礎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曲折發展

  曲折

  1957年以後,隨著反右派鬥爭的擴大化,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受到嚴重幹擾;文革期間法律、法令的制定幾乎停滯,人大工作和制度遭到嚴重破壞。

  發展完善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恢復與發展,並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

  形成基礎

  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團結合作、共同反對國民黨專制獨裁的歷史

  確立

  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初步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組織形式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在建國初期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政協不再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而以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繼續在國家政治中發揮重要作用。

  1956年「八字方針」

  「八字方針」:長期共存,互相監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

  新時期的「十六字」方針

  1982年,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提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進一步完善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激發了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建設社會主義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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