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論如何維持主權權威(續)

僅僅在人民的某次集會上批准了一套法律體系並決定了國家的體制,這是不夠的;人民建立了一個永久的政府或一勞永逸地提出了行政官員的選舉辦法,這也是不夠的。除了那些因意外事件的發生所必須舉行的特殊集會外,還要有固定的、定期的集會,而且不能任意取消或推遲。一般而言,政府力量越大,主權體就越應頻繁地出面表達自己。

政治體的本質就是服從和自由的統一,「臣民」和「主權者」兩個詞的含義完全對等,兩者的意義結合為「公民」一詞。

請記住,城市的高牆都是以鄉間的房屋化為瓦礫為代表建造起來的,每當我在首都看到又一座輝煌的宮殿拔地而起時,我就好像看到整個鄉間遍布了茅屋。

第十四章 論如何維持主權權威(再續)

第十五章 論議員或代表

一旦公眾服務不再是公民關心的重點、公民開始使用他們的錢包而不是自身來為國家提供服務時,國家也就離毀滅不遠了。國家需要出兵作戰嗎?公民會出錢僱傭軍隊而自己待在家裡;到了日期需要參加集會嗎?公民會指派代表而非自己親自出席。花錢和懶惰的結果是,他們最後將祖國交由軍隊來奴役、交由代表來出賣。

正如主權是不能被轉讓的,它也不能被人代表,主權的本質是公共意志,而公共意志是不能被代表的:它要麼是公共意志,要麼是別的意志,不存在任何中間的可能。所以,人民代表不是也不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是人民的代理人,他們不能最後決定任何事情,任何法律不經人民的親自認可都是無效的,根本不成為法律。

英國人只有在推選議會成員時才是自由的,一旦議會成員被選舉出來,他們就開始遭受奴役,什麼也不是了。在獲得自由的短暫時間裡,英國人利用自由的方式使他們註定失去自由。

法律只是公共意志的表達,顯然人民在行使立法權力時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當行使行政權力時,人民可以也應該有代表,因為行政權力不過是履行法律的手段。

第十六章 政府的建立不是一項契約

國家中只有一個契約,即結成共同體的契約,它排斥了所有其他的契約。

第十七章 論政府的建立

政府建制這一行為由其他兩種行為構成,即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執行。

第十八章 論防止政府篡權的方法

組成政府制度的不是一種契約行為,而是法律行為;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僱員,人民可以在適當的時候隨意任命或罷免他們。在完成國家交給他們的職責時,他們只是在以公民的身份履行責任。

世界上所有的政府在獲得公權力之後,遲早都會篡奪主權權威。召開周期性的集會的方式是阻止或推遲這種不法行為最好的方式,特別是那類不需要正式召集的集會,這樣,政府也就無法加以阻擋,否則它就等於公開申明自己是違法者和國家公敵。

在這些以維護社會契約為唯一目的的集會上,都應該由兩個議題的表決開始,這兩個議題永遠不能被廢除,而且每個議題都要獨立地表決。 第一個是:「主權者是否希望保留現有的政府形式?」 第二個是:「人民是否願意仍然讓現任的行政官員管理國家行政事務?」

國家中的任何法律都是可以被撤銷的,甚至包括社會契約在內。因為如果全體公民舉行集會一致同意結束社會契約,毫無疑問,這個契約就被合法地取消了。格勞秀斯就認為任何人都可以放棄自己是某國成員的身份,離開這個國家後恢復其天然的自由和財產。獨自一人都可以這樣做,如果說全體公民聯合起來卻不能這麼做,那當然是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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