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新華社發

  今年27部重點領域立法

  制定(10):社區矯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醫藥法、慈善事業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網路安全法

  修改(13):證券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種子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廣告法、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行政複議法、食品安全法、紅十字會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教育法律

  通過(1):刑法修正案(九)

  其他(3):抓緊研究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研究修訂行政監察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

  反腐敗國家立法相關調研啟動

  隨著「打老虎」力度加大,公眾對於反腐敗法的出台呼聲也日漸高漲。今年,這種呼聲有望成為現實。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3月8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部署2015年工作時提出,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研究修訂行政監察法。由此意味著,今後反腐敗將逐步走向規範化、制度化。

  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被納入到2015年全國人大的重點領域立法中。這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依法治國精神的落實。

  去年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

  湖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黃建國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法治反腐,是不可逆轉的潮流。目前,法不責眾、法不責貴的現象依然存在。而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時,也存在選擇執法,領導的說法、看法、想法大於法律的現象。其根結就在於現有法律不健全,有些問題的處理無法律根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接受南都採訪時表示,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根據立法的輕重緩急做安排,此前有很多代表委員建議反腐敗國家立法,建議要有一本專門的反腐敗法。考慮到我國已有不少法律、黨內法規都有反腐敗有關的內容,沒有一本專門的反腐敗法,反腐進程依舊可以推進。現在全國人大已經在進行反腐敗立法方面的調研和論證了,監察部也在做相關的工作。

  反腐敗立法需要解決什麼問題?黃建國認為,關鍵是讓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更好地對接、配套,讓違法違紀者無處遁形。要通過完善和實施法律,限制和規範,甚至制約公權力行使的範圍、方式、手段和程序,創立公正、透明的運行機制,使公權力執掌者不能、不敢腐敗。

  目前,我國有關懲治腐敗的規定散落在《公務員法》《刑法》等單行法律和黨內規定以及大量反腐倡廉的政策性文件中。

  「這些法律和規章並未形成系統,有些與當前形勢不符,需要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的規定」,中國人民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輝認為,目前要求從嚴治黨,就要將黨內法規內容納入國家法律體系內。從懲治與預防腐敗的法治體系建設的視角,對現行關涉公共權力運行的重大法律進行廉潔性審查,防範立法腐敗。

  反腐敗國家立法,也為公眾所期待。在1999年的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時任上海社科院院長的全國人大代表張仲禮就提出法制反腐觀點,提交了《建議制定國家「反腐敗法」的議案》。2002年、2005年、2010年、2012年和去年,都有代表提出了反腐立法方面的建議和議案。

  我國首部民法典編纂今年或啟動

  張德江昨日在報告中表示,將抓緊研究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

  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李步雲昨日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但各個法律之間卻存在矛盾、重複的現狀。民法典則是各民法單一法規的系統化,有利於消除各個法律間的矛盾。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最終由於內容複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終未能實現。

  而目前,現有民事立法存在主體多元化、法律淵源眾多等問題,並未形成系統。民法典又該如何編纂?李步雲建議,可以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以民法總則為基礎,將各個民事單行法納入其中,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對其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規定了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及所有權制度,規定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行使規則,以及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保護制度。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建議以民法總則為基礎,將各個民事單行法納入其中,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對其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但李步雲也提醒,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多且複雜。如何將這些已有的法律法規串在一起,缺乏共識,需要處理好法典編纂和單行法的關係。此外,中國的民法典編纂,要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更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反映我國社會的政治經濟發展要求,在實踐中需要權衡。

  國家工作人員向憲法宣誓將啟動

  張德江在報告中指出,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分析認為,此後國家公職人員就職時,或將公開向憲法宣誓。

  為什麼要宣誓?

  這也是去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的一個體現。《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要求建立憲法宣誓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認為,建立國家宣誓制度,舉行國家公職人員宣誓儀式,是彰顯憲法權威,貫徹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是政治文明進步的表現,也是符合我國國情切實需要。

  早在2003年,第一次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周洪宇就提出了《關於實行檢察官入職宣誓儀式的建議》《關於實行法官入職宣誓儀式及修改〈法官法〉的建議》《關於實行律師入職宣誓儀式的建議》共5件關於建立宣誓制度的建議。這些建議主要針對特殊職業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目的在於規範司法工作者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2005年3月的「兩會」上,周洪宇更進一步提出了建立國家宣誓制度,制訂《宣誓法》的建議,將其範圍擴大為所有國家公職人員。

  周洪宇認為,建立國家宣誓制度,有利於強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識和權利屬於人民的主體意識,也有利於促進宣誓人遵守憲法和法律。在人民注目之下,舉行莊嚴的就職宣誓,可以對宣誓者產生積極的心理暗示。宣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藉助他人暗示、自我暗示和社會監督,把外在的法律規範、職業要求內化為個體的需要。建立國家宣誓制度有利於昭示人民監督國家公職人員,也有利於公職人員啟動內心的道德資源,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國家和人民利益。

  哪些人需要宣誓?

  哪些人需要憲法宣誓?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周洪宇認為,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權力屬於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也應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國家公職人員在開始行使權力時,應該對授予其行使權力的人民表態,這種表態就是宣誓。宣誓不僅是一種就職儀式,而且應當是國家公職人員任職的一項法律程序。

  至於宣誓的時間,李步雲則建議,宣誓的時間應為同級人大選舉其相應職務後,當選人立即在人大會場公開宣誓。宣誓人應手持憲法面對國旗國徽進行宣誓。

  湖南紀委回應張德江提及衡陽賄選案

  事情已過去一年多,但湖南衡陽賄選案所產生的影響仍未能消除。張德江昨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也對此直言不諱,稱「案件教訓十分深刻,必須引以為戒,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對此,湖南省委常委、紀委書記黃建國昨日接受南都採訪時表示,在人大代表選舉方面,建議明確人選環節的責任分工,建立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査追究的責任機制。

  2013年,湖南省衡陽市發生一起震驚全國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人大賄選事件。在這次選舉中,當選的76名湖南省人大代表中,56名存在「送錢拉票」行為,68名大會工作人員和518名衡陽市人大代表,收受錢物,涉案金額高達1.1億餘元。

  目前五級人大中,基層代表是主體,90%代表都在鄉縣。今年底明年初,鄉縣兩級換屆選舉又要陸續開始。對此,全國人大也頻繁強調人大代表的選舉紀律。衡陽賄選案成為全國人大告誡外界的典型案件。

  對於代表選舉紀律,張德江表示,要切實加強黨對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的領導,把好代表「入口關」,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常委會職能作用,完善代表資格審查機制,加強對選舉全過程的有效監督,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曾直接參与湖南衡陽賄選案件偵辦過程的黃建國表示,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做好代表候選人提名推薦工作,確保代表的政治關、素質關、結構關至關重要。

  黃建國建議,必須明確黨委組織部門會同統戰等部門、同級人大等有關方面在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建議人選環節的責任分工,建立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査追究的責任機制。對代表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政治素質、思想品行、履職能力、遵紀守法等進行綜合考察。並對考察審查結果負責。不能為保結構、重平衡、搞照顧,忽略基本素質。要從嚴執行選舉紀律,對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露頭就打,決不法外開恩、姑息遷就。

  南都記者 葛倩 實習生於靈歌 發自北京

(原標題:推進反腐國家立法列入今年人大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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