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下,各類琳琅滿目的進項稅額,有哪些是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一、根據財稅36號文中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會計覈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二、當工程項目,同時存在可抵扣項目和不可抵扣項目時,應該如何計算?

(1)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銷項稅額的的佔比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依據上述公式,每年對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進項清算。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情況之一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情況之一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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