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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有小夥伴問證代進階文章寫的比較簡略,而且討論性的內容增多了一些,似乎操作層面的少了。是因為我覺得進階就是要具備基礎的自學能力,應該在學習完的基礎上再提高,所以有些基礎內容不會在文章中全部羅列,這是與入門篇的區別。


如果年底回顧2018年的A股市場,要選幾個關鍵詞,「回購股份」絕對是要入選的。今年下半年以來,各種維護和活躍股票市場的新政新規如再融資、併購重組等相繼出台,給股票市場帶來新的監管氣象,進入四季度,回購股份開始唱主角。回購股份在國際股票市場是成熟的上市公司實施併購重組、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穩定股票價格的重要方式,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在中國股市也早已實施,但原規定回購用途選擇較少,股份回購後庫存時間短,無法真正用於股權激勵等用途,所以在2018年股市環境下,修法調整回購股份內容已刻不容緩。

一、當前回購股份的法規制度

國內A股市場回購股份法律法規主要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2005]42號)

(2)《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

(3)《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證監會公告 [2008]39號)

(4)《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證監發〔2015〕61號)

(5)《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上證公字[2013]12號)

(6)《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深證上〔2008〕148號)

上述法規實施多年,但根據現在的股市環境,修法提上日程,並經數月的徵求意見,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修改決定,《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對其回購股份內容的修訂影響深遠,對於穩定當前A股市場投資者信心十分必要,為後續回購股份作為上市公司再融資和股權激勵等的重要股份來源和維護市值的手段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如果留意的話可以發現10月28日,也就是修法通過後的星期天,已發布回購計劃的部分上市公司均披露了回購進展公告,算是同步給市場增強信心。而《公司法》相關修改內容很精鍊,體現了人大修法的專業和嚴謹,是在前期充分研究和徵求意見基礎上的最終成果,這裡主要列舉如下幾個核心修改內容:

增加回購用途:在原用途基礎上增加回購股份用於可轉債的換股來源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情形,並明確可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簡化審議程序:之前要求股東大會審議,現在規定對於上述三項回購用途情形可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直接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要求是三分之二董事出席,不是三分之二董事表決同意,其實要求不是很高)

翻番可回購比例:對於上述三項回購用途情形,可回購比例由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提升至10%;

建立庫存股制度:對於上述三項回購用途情形,回購後可存放三年,再轉讓或註銷;

明確回購方式:對於上述三項回購用途情形,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本次對《公司法》回購股份內容的修訂是在當前國內A股市場流動性偏弱,前期上市公司回購較多、問題較突出的情況下由證監會提議推動修訂的,修訂後將深刻改變國內A股市場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市場作用,能更好的鼓勵回購、規範回購,而針對忽悠式回購、概念式炒作,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細則跟進推出,確保修法後的平穩過渡和規範監管,使回購股份這項工具被上市公司用好,真正起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建立健全長效激勵機制,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作用。

11月9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進一步鼓勵上市公司進行回購股份,明確現金回購股份計入當年度現金分紅,上市公司股價低於其每股凈資產或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的可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鼓勵上市公司依法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並繼續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等多種方式為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並為該等情形下的再融資提供審批便利等。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進行明確和解釋,進一步向市場傳遞鼓勵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信號。

隨後,證監會於11月20日又發布《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等相關主體認真學習法律精神,完善公司章程和內部規章制度,規範監管,確保股份回購合法合規,並加強權益保護,嚴格追究違法責任。意思很明確,直接為交易所出台細則做鋪墊。

果然,三天之後的11月23日,滬深證券交易所按照周五慣例雙雙發布《關於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充分落實上述法律修訂和兩則通知精神和要求,為上市公司開展回購提供明確的規範指引和實施操作細則,支持引導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股份回購。

上述法文件基本上就是目前有關國內A股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監管法規,因為交易所發布的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是細化的落地規則,所以受到的研究和關注度最大,下面也就針對(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分析其核心條款。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因為滬深兩市的徵求意見稿是同時公布的,內容基本一致,這裡就以上交所為例說明其中核心的內容(點贊上交所徵求意見稿中在每條規則前寫明關鍵詞,非常便於查找)。關於擴展回購用途、可算入現金分紅、募集資金來源、信息披露、監管處罰等內容不進行分析,僅就新增的要求或調整內容進行說明。

再補充一下,就是因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而回購股份的情形,除回購有效期為3個月外,還有一些特別規定要注意,具體如下:

1、不適用上市公司必須上市滿一年要求;(第十二條)

2、不適用回購交易的窗口期限制;(第十九條)

3、不適用每日回購數量要求;(第二十條)

4、董監高、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不得在公司回購股份期間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六條)但我覺得其他回購方式也不能。

5、上市公司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提議人,應當在細則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份;(第三十條)

6、應當在細則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或者收到該情形回購股份提議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第三十四條)

7、可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6個月後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但要避開回購窗口期。(第四十六條)

可見,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的回購是比較緊急的事項,回購期不易過長,程序時間要短,而可以放三年和回購後可減持的規定又是出於鼓勵上市公司進行回購的考慮。

三、徵求意見期間上市公司實施回購股份的注意事項

如同2017年滬深兩市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實施細則時一樣,如何適用也有較多疑問,包括在今年交易所組織的相關培訓中,就如何適用減持新規還是頻頻諮詢,雖然細則實施已經一年多了。所以在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出台後也同樣會有適用方面的疑問,比如:上市公司在實施過程中的,如此時細則正式發布,是否要重新全部適用新規而改方案,新老劃斷如何規定;在徵求意見稿出台後是否就要遵照執行了,目前有部分內容參照執行的案例,這種選擇性的遵守是否可行,後續是否會被要求調整也不得而知,比如改為多用途回購目的,如果不分配清楚各用途數量、比例和使用資金,就會有問題,如果單純認為《公司法》沒有這樣規定,而實施細則目前還沒有正式發布,所以不執行應該是不可行的。

所以,在徵求意見期間,如果上市公司準備實或正在實施,最好詳細與交易所溝通,確定可行的方案,如果不是很緊急,建議推後啟動回購股份事項。

補充閱讀:

BIGC:證券事務代表(證代)進階手冊(4):從鼓勵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延伸思考?

zhuanlan.zhi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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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C:證券事務代表(證代)養成手冊(29):權益分派和股份回購?

zhuanlan.zhihu.com
圖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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