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陳玉靜  每經編輯:陳星

  自2018年12月28日全國股轉公司發佈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回購股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回購辦法》)以來,已有16家掛牌公司披露二級市場回購方案,回購總金額上限達4億元,市場回購需求得到有效滿足。

  但隨着實施回購和諮詢回購的公司日益增多,公司回購定價合理性不充分、回購規模與公司實際不匹配等問題出現,還有個別公司向特定對象泄露回購交易指令,採用“對敲”、盤中約定交易等手法,變相實施定向回購。對此,全國股轉公司高度關注。

  2019年4月12日,全國股轉公司發佈《關於規範掛牌公司股份回購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意在進一步規範掛牌公司回購業務,防範變相定向回購、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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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設定回購價格、回購規模

  《通知》指出,掛牌公司應當結合實際、“量力而行”,合理設定回購價格、回購規模。在價格方面,應當避免因高價回購導致市場操縱、利益輸送等問題,也應當避免因低價回購導致排除相關股東參與回購機會、違揹回購初衷等問題。在規模方面,掛牌公司應當結合回購目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現金流量等因素合理確定回購規模,避免因高額回購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

  其次,關於不同情形下的回購價格、回購規模,全國股轉公司要求主辦券商把好回購入口關,對回購方案審慎發表合法合規意見。具體而言,對二級市場交易不活躍、價格公允性不強的公司,主辦券商應當進一步結合每股淨資產價格、資產評估價格、前期發行價格、同行業可比或可參照公司價格等因素,對回購價格的合理性充分發表意見;對於回購價格上限低於董事會通過回購決議前60個轉讓日平均收盤價的情形,主辦券商應當結合回購目的對回購價格的合理性發表意見;基於公司股東人數、股權結構、取得股票的成本等因素,詳細說明是否存在通過“低價”回購排除相關股東參與回購機會的情形;對於長期無收盤價,僅在董事會審議回購事項前出現單筆或少量成交的情形,主辦券商應重點關注是否存在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安排相關投資者約定成交,人爲“製造”收盤價;對其回購方案應審慎發表合法合規意見。

  關於回購規模的確定,全國股轉公司進一步指出,掛牌公司應當結合回購目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現金流量等因素合理確定回購規模。回購規模可以從回購資金總額或回購股份總量擇一確定,回購方案中應當包含明確的回購股份數量上限。

  防範變相定向回購

  同時,對於近期部分投資者熱議的新三板競價回購淪爲變相定向回購一事,此次《通知》也給予了迴應。全國股轉公司要求加強對回購交易指令的管理,防範變相定向回購。掛牌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回購交易指令的知情人範圍,做好保密工作,禁止泄露,避免優勢主體利用信息優勢“獨享”回購機會。主辦券商應當切實做好回購實施期間的持續督導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檢查並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針對個別掛牌公司採用“對敲”手法,通過與特定投資者進行盤中約定交易等方式,變相實施定向回購的行爲,全國股轉公司表示,無論是在一般的二級市場交易還是回購交易中,“對敲”行爲都是被禁止的,任何交易所都對此類行爲進行嚴格監控。

  近期,全國股轉公司已查處一起回購“對敲”交易,對相關掛牌公司和責任主體採取了自律監管措施。下一步,全國股轉公司將進一步強化對回購相關交易行爲的監控,嚴厲查處違規回購行爲,淨化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掛牌公司和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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