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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編輯:李子玄

責任編輯:趙妍

圖片編輯:師文、李欣南、劉小玲、金今

每個國家的法典編纂都深受各自國家中有影響力的法學家的主觀因素之影響,拉美民法典也不例外。那麼究竟這些偉大的立法者如何成就了特殊的民法典呢?

每個國家的法典編纂都深受各自國家中有影響力的法學家的主觀因素之影響,我們很多會關注到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歐洲大陸法系中的民法典,也會關注我國周邊友鄰例如韓國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等,但是我們確實很少有聽說關注拉丁各國民法典的。其實拉丁各國早已經告別照搬和效仿法國民法典的狀態,隨著獨立時間越來越久,它們根據共有的法源和法律家文化形成了自有法之法典編纂進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徐滌宇教授在《拉美國家民法典編纂中的行動者》中,向我們詳細介紹了拉美國家中民法典編纂中有影響力的法學英雄們。

事實上,決定法典之樣式的,除了那些客觀性的要素,從主觀性要素看,更直接取決於它們的編纂者以及各種形式的參與者。例如,《法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均曾長期從事律師職業,這多少決定了該法典「實務家法」的特質;而《德國民法典》雖然也是在實務家統率下進行的,但以教授為中堅力量的潘德克吞法學卻直接或間接地主導著立法,由此決定了該法典獨特的理論性和體系性樣式,並不可避免地被打上教授法的烙印。那麼究竟這些偉大的立法者如何成就了特殊的民法典呢?

在十九世紀的拉丁美洲,藉助法典編纂進行宣告獨立,因此也形成了一幕政治家和法律家齊力進行法典編纂的畫面。不同於政治家更多地關注法典的政治宣示功能,作為編纂的具體行動者,法律家感同身受的是:「否認一個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學界具有編纂法典的能力,這是對這一民族和它的法學界莫大的侮辱。」正是由於法學家的參與,使得法典編纂的近路不再僅僅是照搬《法國民法典》,而是推進了法律體系的改革。接下來將介紹拉美三位法典編纂者與各自民法典樣式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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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ésBello與《智利民法典》

AndrésBello作為外國人,受到了政府的信賴,委託起草智利民法典。他勤勉地完成了這一任務,於1840年9月提交了《智利民法典第一草案》,內容包括「序題」、「死因繼承」和「合同與協議之債」二編,1853年Bello增加了第一編「人」和第二編「財產」,繼承和合同則分別成為第三編和第四編。智利民法典幾乎是Bello的個人作品,因此其個人對民法典的內容、體系乃至表述方式的理解決定了該法典的樣式。法典中記載了其立法淵源主要是《七章律》和《西班牙最新法律彙編》,這表明他堅定地將民法典植根於伊比利亞法律傳統,他廣泛借鑒歐洲民法典的成就,參酌大量法語著作以及薩維尼的《當代羅馬法體系》一書,有條不紊地推進法律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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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macioVélezSarsfield與其教科書式的民法典

1864年,DalmacioVélezSarsfield(1800-1875年)受任起草阿根廷民法典,5年後他向國會提交了草案,而國會實際上根本沒來得及看看其具體內容和進行認真的討論,就「非常迅速地」批准了其草案。顯然,《阿根廷民法典》完全是Sarsfield的個人作品,首先,Sarsfield受過羅馬法教育,他在起草民法典時直接或者間接地利用了《市民法大全》,其次,作為律師的Sarsfield在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時經常旁徵博引。他的這種論述風格在《阿根廷民法典》的條文注釋中繼續得到體現,以至於這些被包括在法典正式文本中的注釋事實上發揮著民法教科書的作用,最後,這一個人經歷決定了其立法技術更多地採用了具體決疑的方法,其法條表述也非常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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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itas之後的法學家與巴西1917年的民法典

因Beviláqua的主導性工作而不可避免地烙上其個人的印記。作為法學教授,Beviláqua的法典編纂進路及其體系設計理念一方面受到當時風行巴西的潘德克吞體系的影響,另一方面也與Freitas、Rodrigues的設想一脈相承。他將民法典的體系劃分為總則和分則,前者包括人、財產、法律事實,以及更高位階的適用規範(即引導法),後者則包括家庭法、物法、債法和繼承法四編。這種極盡體系化之能事的法典樣式儼然使《巴西民法典》也具備「教授法」的氣質,並反映了德國潘德克吞體系的巴西化及其持續化。

參考文獻:徐滌宇,《拉美國家民法典編纂中的行動者》,載《比較法研究》,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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