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信纳被告提供的任何抗辩理由,故判原告以欠缺状书理由申请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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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本港注册公司「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侵权,要求法庭颁令禁止「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中文「阿里巴巴」或英文「Alibaba」 等类似名称继续经营业务,并追讨原告公司因是次侵权所承受的损失。黄文杰暂委法官今颁令原告胜诉并颁下禁制令,禁止被告以中文「阿里巴巴」或英文「Alibaba」 等类似名称继续经营业务及需向原告作出有关赔偿等。

法官颁令禁止被告中文「阿里巴巴」或英文「Alibaba」 等类似名称继续经营业务。

黄文杰暂委法官判决时指,案件原以欠缺状书理由申请判决,但被告代表今天称误解法律程序,故今天补交其抗辩书。黄官指被告辩称「阿里巴巴」 的名称只是来自阿拉伯古老民间故事,与中国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无关。

但黄官指,被告公司原名为「美国承龙教育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直至2014年9月17日才改名为「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亦没有任何解释其改名原因。

黄官考虑被告代表呈上的抗辩理由后,认为全部理由属均与本案重点不相关,而且被告公司根据知名公司名字改名,亦有可能为原告公司带来损失。黄官不信纳被告提供的任何抗辩理由,故判原告以欠缺状书理由申请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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