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商品侵权责任归属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听会-中华民国无店面零售商业同业公会,许生忠。(图/记者林世文摄)

▲数位交易平台若侵权,无店面公会秘书长许生忠:不知情应可免责。(图/记者林世文摄)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立法院28日举行「数位交易平台消费行为侵犯智慧财产权之责任归属」公听会,无店面公会秘书长许生忠表示,若数位交易平台业者所销售商品确有侵害智财权的侵权行为,应仅依民法和消保法上之契约责任,负商品无瑕疵损害赔偿。对于智财权人,除非证明数位交易平台业者明知有侵害智财权商品而故意同意或容忍利用数位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否则倘系不知情之情形,只需于接受通知后立即下架即可免责。

在网际网路的发达下,透过数位平台进行商务交易已是现代人主要消费方式,不过我国网路购物法规不够健全,部分电商交易过程衍生的责任归属,仍有模糊地带,例如不肖卖家在电商平台贩卖的商品,侵犯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智慧财产权时,不只造成数位平台业者、商品智财权所有者及消费者三方的损失,更可能降低消费者网购意愿,阻碍数位交易平台的发展。

中华民国无店面零售公会秘书长许生忠指出,依据资策会的统计,台湾地区网路零售产业的产值,2015年就已经突破一兆元,每年皆以平均15%的比例成长,而依据手机应用的普及性,未来网路零售的成长比率将超过20%以上。

许生忠表示,目前台湾常见的网路交易模式大约有三类,第一类为B2C,乃平台业者销售商品给消费者,但商品是其他企业所寄售,第二类是B2B2C,由平台业者提供商店街让欲销售商品的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平台业者向销售商品的企业收取上架费,第三类则是C2C,由平台业者提供网路空间给个人卖家,由个人卖家将商品卖给消费者,平台业者向个人卖家收取上架费。由于B2C是国内消费者所最常使用的交易模式,因为该模式而衍生的消费或法律争议是非常值得关切与讨论的。

许生忠认为,若数位交易平台业者所销售商品确有侵害智财权的侵权行为,但其与消费者基于买卖契约关系,应仅依民法及消保法上之契约责任,负商品无瑕疵损害赔偿。对于智财权人,除非证明数位交易平台业者明知有侵害智财权商品而故意同意或容忍利用数位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否则倘系不知情之情形,只需于接受通知后立即下架即可免责。

许生忠呼吁,目前在立法院审查的「数位通讯传播法」,给予数位通讯传播业者最大自律空间,并降低经营风险,以取得网路服务的持续发展,与网路社会的秩序健全,已订定免责条件之条文,希望能尽速审议通过。至于著作权法,已于2009年引进责任避风港制度,代表主管机关已了解网路发展迅速,实不宜使网路使用者轻易涉入智财权侵权之纷争,课予过重之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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