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客服中心,接听民众询问金融业等相关资讯给予协助。(图/记者李蕙璇摄)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客服中心,接听民众询问金融业等相关资讯给予协助。(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如果碰到保单停复效的90天等待期间内,被医师确诊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而遭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约、退还保费,或是提出同意恢复效力,但不能理赔癌症等相关理赔金时,保户岂不是白缴了保费又失去保障。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对此有认定保险公司解约、拒赔无理,但仅能适用2007年7月18日起购买的保单。

有位民众的防癌健康保险的保费缴款日,为2012年10月4日,因逾期未缴保费,寿险公司于10月16日及10月25日二度寄出催缴保费的催告信,结果在11月27日停效。而停效后6月内复效是2013年5月12日。保户则是在缴费日前后、停效均致电客服询问缴费、停效问题,而且在2013年6月26日确诊为直肠癌,保险公司遂以复效后的90日等待期为由,通知保户要解约。

保户没想到申请复效还被要求须有90天等待期,结果在这段期间竟被诊断确诊为直肠癌,而遭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及终止合约,相当不公平,遂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申请评议。经多数委员认为,保户既然已经在停效日起6个月内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保户的请求,认定应恢复保单效力,并应依约给付防癌保险金。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表示,因为陆续有几家保险公司援用法条出现争议,须注意《保险法》第116条第3项,已于2007年7月18日立法修正并公告施行,言明保单停效日起6个月内结清欠缴的保费、利息等费用时,翌日上午零时起,该保单即开始恢复效力。

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对此类停效、复效保单争议会倾向采用以上法条,但若民众是在2007年7月18日前购买保单的话,还是多会沿用保单条款的「保险公司对契约应负的保险责任,自复效日起91日开始」,也就是说还有90天的等待期的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