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講義名詞解釋第三章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

1、憲法的制定

憲法制定權力論,又被簡稱為制憲權論

有兩種思考進路

一種是事實論,另一種是規範論

林來梵認為,規範論更為重要

2、理論的提出

洛克

西耶斯:第三等級是什麼

第三等級是市民,包括資產階級,也包括貧苦的勞動人民

3、制憲權沒有界限

制憲權最高,是至高無上的一種權力

憲法制定權力與憲法所制定的權力不同

憲法修正權是制憲權的作用

4、施米特:直接承認政治實力的正當性

他承認,制憲權是存在的,是一種有能力對政治統一體之體製做出全盤決斷的實力或權威的政治意志

其次,這種權力意思一種原生性權力,總是處於自然狀態之中,不受任何規範性的約束

再次,國民和君主都只偶是這種權力的擔當人而已

最後,修憲權是制憲權所確定的一種權力,具有界限

5、理論完善

日本:受拉班德、耶利內克學說影響

美濃部達吉:立法權是最高國家權力,其中包括了制憲權

6、蘆部信喜

(1)制憲權是一種超實體法秩序的權力,處於政治與法的交叉點,但並非絕對無限制的權力,其受制憲權自己主張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規範的限制

(2)制憲權的主體是國民,但發動方式客體通過特別代表

(3)修憲權是制度化了的制憲權,是制憲權的衛兵

7、施米特曾提出憲法變動有五種形式

憲法的廢棄、憲法的廢止、憲法的修改、憲法的打破、憲法的臨時停止

常態的是憲法修改

8、憲法修改的限制

(1)內容上的限制

(2)時間上的限制

(3)形式上的限制

比如有些國家憲法明文規定要修改憲法必須通過決議的形式或者憲法修正案的形式

9、憲法的變遷:

由於不符合憲法條文的憲法實例出現,導致在沒有明文修改的情況下,憲法規範發生變更的情形

10、憲法修改程序

首先,中共中央提出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其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

最後,全國人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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