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明縣鄉鎮機關「廉政竈」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試行)
作者: 發布時間:2013-5-10 編輯:東明縣紀委 錄入:東明縣紀委 瀏覽次數:1

東明縣鄉鎮機關「廉政竈」公務接待

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有關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鄉鎮之間交流協調工作,縣級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到鄉鎮檢查指導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洽談合作事項、興辦公益事業等確需提供就餐服務的,統一在鄉鎮機關「廉政竈」就餐,嚴禁在營業性餐館安排接待。

第三條鄉鎮從實際出發,建設好鄉鎮機關「廉政竈」。「廉政竈」建設必須達到「四有」標準:即有專用廚房、有專職炊事員和管理人員、有基本設施(配備比較齊備的炊事用具,適量的就餐桌椅和公用餐具,有冰櫃、消毒櫃、煤氣竈、電飯煲等電器)、有規章制度。

第四條鄉鎮要按照「定額供餐,成本覈算,經濟實惠」的原則,按照「廉政竈」公務接待標準,規範公務接待行為。

1、「廉政竈」接待用餐原料應就地取材、合理配餐、體現特色、注重服務,嚴禁接待中講排場、比闊氣,造成鋪張浪費。

2、「廉政竈」用餐工作日中午不得飲酒。

3、縣級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到鄉鎮檢查指導工作,原則上由鄉鎮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陪同就餐;縣級領導到鄉鎮開展調研、檢查工作,原則上由鄉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陪同,嚴格控制陪餐人數。

4、實行「廉政竈」季公開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在單位政務公開欄公開上一季度「廉政竈」接待費用支出情況,接受羣眾監督。

5、嚴格接待標準。嚴格控制對外接待用餐標準,來人一律在鄉鎮機關餐廳就餐。市以上單位領導到鄉鎮公務接待工作餐不超過50元/人天(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縣外來賓工作餐不超過40元/人天(早餐10元,中、晚餐各15元);縣領導、縣直部門到鄉鎮檢查指導工作,午餐、晚餐不高於15元/人。工作餐一律不準安排煙酒。

第五條加強鄉鎮機關「廉政竈」規範管理。

1、鄉鎮機關「廉政竈」至少有二間專用房間(一間廚房,一間餐廳),做到牆壁地面乾淨衛生。

2、專業炊事員要有縣疾控中心核發的健康證,講究衛生,儀容整潔,工作時穿戴專用工作服。

3、鄉鎮機關「廉政竈」公務接待要建立接待審批制度,應由主管領導負責審批,專人管理,實行日清月結和季度公開制度。廉政竈就餐情況,實行臺帳式管理,包括每次接待就餐時間、上級單位及來客人數、陪餐人數、就餐金額、菜單、經手人員、批准領導等,均需登記造冊,存檔備查。

4、建立公物管理、材料採購及出入庫管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等相關制度,切實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廉政竈」有序運行。

第六條建立鄉鎮機關「廉政竈」經費保障機制。

1、各鄉鎮政府負責本鄉鎮機關「廉政竈」建設的經費投入,配備必要的設施。

2、根據鄉鎮的交通、地域環境及實際接待工作差異,對鄉鎮機關「廉政竈」的年度公務接待費實行限額管理,嚴格控制接待費增長。

3、鄉鎮機關「廉政竈」的炊事員由鄉鎮自主聘任,其報酬列入鄉鎮財政預算。

4、鄉鎮機關「廉政竈」的燃料、水、電及衛生用品等日常消耗可列入鄉鎮機關的財務支出。

第七條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廣泛宣傳建設鄉鎮機關「廉政竈」、規範鄉鎮公務接待的重要意義,教育引導機關廣大黨員幹部切實改進作風,嚴格遵守厲行節約規定,進一步密切黨羣幹羣關係,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良好形象。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到鄉鎮開展公務活動確需就餐的,帶頭到「廉政竈」就餐,不得向鄉鎮提出額外要求。

第八條落實責任,強化監督,確保鄉鎮機關「廉政竈」建設工作健康運行。

1、鄉鎮機關「廉政竈」建設和推行工作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範圍,並嚴格實行責任追究,保障鄉鎮機關「廉政竈」制度健康運行。

2、各鄉鎮黨委、政府負責鄉鎮機關「廉政竈」的建設和「廉政竈」的具體管理,定期向縣委、政府、紀委報告工作情況。

3、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嚴格控制鄉鎮財務支出中列支營業性餐館的接待開支票據。

4、審計部門加強對鄉鎮機關「廉政竈」公務接待費用的審計監督。

5、縣紀委、監察局對鄉鎮機關「廉政竈」公務接待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對違規接待、報銷不合理接待開支以及接待費超支等現象予以嚴肅查處。對首次出現違規接待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警示訓誡;對第二次出現違規接待的給予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對連續出現違規接待的鄉鎮主要領導予以責任追究並公開曝光,並對每次所發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人分擔。縣紀委、監察局開通0530-3909007,7212622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開通網路舉報([email protected]),接受羣眾監督舉報。

第九條本規定由縣紀委、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