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宪政之理论探讨(2009-07-26 16:29:46)

标签:杂谈

杨恒专栏:论民主宪政体制的八项基本内容

宪政之父:宋教仁

根据三大民主基本原则,导源出民主体制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内容实际上也

就是民主体制的基本要素。只有通过对这些基本内容的确立,民主体制才可能完全

体现三大基本原则的真谛。这些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宪法精神的确立。在宪法中从根本上确立「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权力分立与制衡」三大原则,使之成为国家宪法精神的主体,从而确立民主体制

的法律基础。

(二)基本人权保障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切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

由,诸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结社组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宗

教信仰自由都应是公民可以充分享有的基本人权,并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保

障。废止一切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各种法律制度。

(三)自由公正的竞选制度的确立。人民的自由投票是对各党派、团体、个人

争取管理国家权力的最终裁决。人民有权以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国家元首及国会议

员。任何党派、个人只有经过自由公正的竞选才能进入国家政权,一切命运取决于

选民的意志。任何试图以暴力的手段夺取政权和以国家强权维持政权的行为都是非

法的。民主体制从根本上否定非法政权形式,自由公正的选举是获得管理国家权力

的唯一合法途径。

(四)两院议会制度和内阁制度的确立。实行以国会参、众两院为国家最高立

法权力机构的议会制度,从根本上奠定国家法治化的基础。两院议会制将废止任何

形式的人治,严格执行法治。根据各党派在议会席位的多少,组成责任内阁,依法

行政,可以真正推动议会民主、政党政治的实现,有效避免个人独裁的出现。

(五)独立司法体制的确立。建立完善的现代独立司法体系,确保司法的独立

性与公正性,使法治化在司法层面上得到坚强的捍卫。设立「宪法法院」,将任何

国家权力的行使都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

(六)军队等一切武装力量国家化制度的确立。军队是人民和国家养育的,是

人民的公有财产,只归属国家管理和指挥。军队不是任何个人、党派和集团的私有

财产,同时任何个人、党派、集团都不能拥有任何武装力量,试图拥有武装力量的

企图和行动都是非法的。军队只肩负保卫祖国、抵御侵略的任务,绝对不是任何个

人、党派、集团谋取政治、经济权力的工具。军队绝不能用于干涉政治事务。这一

切都必须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并加以贯彻。

(七)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体制的确立。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体制是

各地方自治的联邦省、区组成的统一联邦制国家。每个联邦省、区在维护和支持国

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的基础上,享有宪法所赋予其充分自治的权利。每个联邦

省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利。联邦省、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联邦的统一,

联邦中央政府依照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主权统一。

(八)监督国家权力体制的确立。所有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法官都是人民的

公仆,他们应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向人民负责。当人

民发现有不称职的官员,人民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以上八大基本内容的确立将从根本上体现民主的三大基本原则,从而确立人类

历史上最进步、最文明的社会政治体制,使人类的终极目标在制度上有了真正的保

障。

转自:公民杨恒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6231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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