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派学生组织「学生动源」前成员刘康就管有仿制火器罪提出上诉,获高等法院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

刘康2017年底在立法会示威区参与反修改议事规则集会,被警方搜出一枝仿制枪械,审讯后被判管有仿制火器罪成,接受18个月感化。

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黄祟厚颁下判词,表示原审裁判官香淑娴不相信刘康管有仿制火器是为自卫之用,又认为刘康的证供不合逻辑、不合情理,关键情节自相矛盾,认为刘康带备气枪及枪弹,目的是要犯罪及危害公众安宁。

但黄崇厚表示,分析后认为原案裁决时,难免令人感觉是把条文搬字过纸成为裁决,情况令人不安,使人对裁决的稳妥性起疑,但或许只是表达之误。

法官考虑后认为原审过程中,对刘康提出的问题超越厘清证供的界限,令刘康没有获得公平审讯,又认为单单管有仿制火器,一般而言难以支持是为法例不容的目的作推论,甚至可能不足以构成表面证据,裁决理由令人有不安之处,下令撤销刘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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