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區科學技術局局長姚紅,因沒有如實向組織報備個人有關事項以及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被處以黨內警告處分。近日,柳州市柳南區紀委對此事進行通報,並進行警示教育。



通報稱

姚紅作爲黨員領導幹部,在2017年11月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存在不如實、不完整填報有關本人及家屬經商辦企業等多項情況的問題。此外,2005年6月,姚紅與其丈夫陳某某註冊成立柳州市龍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並任監事,佔股5%,2014年2月,姚紅在該公司佔股比例提升至25%。2014年4月,姚紅的丈夫陳某某註冊成立柳州仁蓮堂貿易有限公司,姚紅任該公司監事。柳南區紀委於2018年6月對姚紅進行書面函詢,9月進行談話,直至11月,姚紅才辦理變更手續,不再擔任上述公司的股東及監事。因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姚紅被柳南區紀委處以黨內警告處分。


通報還對此事進行評論

“忠誠敦厚,人之根基也”。對黨忠誠老實,是黨員根本的政治品格和道德操守;守紀律、講規矩,是對黨忠誠老實的重要檢驗。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要求每名黨員都要做到言行一致、表裏如一,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確保全黨統一意志、步調一致。“報備”不是一紙空文,是嚴肅的組織程序,體現的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組織意識和組織紀律,是組織準確掌握個人有關事項,覈查實際情況的重要依據,黨紀法規也對黨員領導幹部從事營利性活動均有明確禁止性要求,但依然有人我行我素、不講規矩、不守紀律、頂風違紀,被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廣大黨員領導幹部要汲取深刻教訓,增強紀律觀念和規矩意識,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管住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堅守底線、不越紅線。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對黨員幹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對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早打招呼,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加大執紀審查力度,對不收手、不知止、規避組織監督的,要從嚴查處,釋放出越往後執紀越嚴、處理越重的信號,讓守紀律、講規矩成爲一種常態、成爲一種習慣,切實把紀律挺在前面,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



大批幹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被處分和取消提拔資格


2016年,當時的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曾刊文提到,“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組織很生氣,後果很嚴重”。


2015年,有3900多名副處級以上幹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而被取消了提拔資格。在中央紀委,也有9名中央紀委機關局處級領導職務人選和省區市紀委監察廳廳局級領導職務人選被取消了提名考察資格。


2017年5月,雲南省保山市委組織部對973名市管幹部2017年度集中填報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進行了全覆蓋複查。經認定,有18人違反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11人不如實報告本人名下或妻子或子女房產和車位,7人不如實報告其妻子、子女投資經商情況,其中,1人還未如實報告本人持有出入境通行證,2人未報告本人及其妻子購買持有的投資型保險。


隨後,保山市紀委對18名不如實報告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問題的領導幹部在全市進行通報,16人受到黨紀處分,其中14人受到警告處分,2人受到嚴重警告處分,2人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領導幹部哪些個人事項要報告?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對領導幹部要報告哪些個人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


概括而言,就是 8項“家事”和6項“家產”,共14項內容。


“8項家事”


1、本人的婚姻情況;

2、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3、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臺灣的情況;

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5、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6項家產”


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爲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爲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爲準入);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填報內容上的新變化可總結爲:“一分開、兩明確、三增加 ”


一分開 就是“出國”和“出境”作了區分。

兩明確 指的是:明確了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情況需要報告;明確了金融投資方面,主要報告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三大類。

三項增加 是:增加了領導幹部“子女的配偶”從業情況和經商辦企業情況。

增加了配偶、子女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增加了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年紀稍微大一點,有子女在國外唸書、工作的領導同志,一定要注意新增加的這幾項內容,稍不注意就會遺漏。


關於“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界定


“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

二是,18週歲以上,若不能辨認自己行爲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三是,18週歲以上,無勞動能力或者無穩定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不如實報告會有什麼影響和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如果情節較重,將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領導幹部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的、隱瞞不報的、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爲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新的政策還對各種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誡勉: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免職:一年內不得提拔。

降職:兩年內不得提拔。



來源:“廣西頭條NEWS”、“清廉柳南”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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