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東訴郵電局長途電話多收費「一塊二」案;

機場建設費20餘年之爭,王錄春訴財政部拒絕公開「民航基金」信息案;

羅秋林訴雲南白藥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劉明訴中國移動長沙公司流量清零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未完待續)

消費者公益訴訟離一直在您身邊!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民事訴訟領域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設立的特別訴訟制度,即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這也為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公益訴訟進行了細化與回應,其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以上兩部法律關於消費者公益訴訟規定的過於原則和籠統,實務中如何讓該制度「落地」,尚有很多爭議和模糊,筆者以實務的角度就起訴、管轄、舉證問題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供廣大同仁參考。

一、嘛意識?——消費者公益訴訟的理解

現代的公益訴訟的創始國是美國。公益訴訟一詞始於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歷了劇烈的社會變革後,伴隨著公益運動的展開而廣泛使用該術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限定「只有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的才能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該如何理解呢?

消費類公益訴訟界定。關於消費者公益的界定,法學學界和實務界觀點較多,其基本的觀點類似,筆者以顏運秋教授的觀點做一個指引,方便大家理解,「消費公益訴訟是指,在經營者的不法行為侵害了或者有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能的情況下,依據法律授權的特定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為了維護消費者公眾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此案件的訴訟行為」 。[1]

「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須達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程度。在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相關概念除「公共利益」外,還有「社會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整體利益」等類似概念,表達基本相同的含義。綜上,「公共利益」或叫「公益」是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它既區別於社會成員個體的利益,也不是社會個體成員利益的簡單加總,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綜合體。

消費者公益訴訟與代表人訴訟的並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其與消費者公益訴訟最明顯的一個區別是主體的不同:前者是消費者自身,後者是特定的機關或組織。也即是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中權益受到侵害,即使是數量眾多的消費者,由於只是請求保護自身受損的權益,也不是消費公益訴訟,但眾多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事實可以是公共利益受損的一個證據。涉及眾多消費者的代表人訴訟與有權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之間並不衝突,只是出發點和選擇維權的方式有差異,但他們都是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兩架馬車」。

二、誰來告?——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原告

(一)消費者協會

中國消費者協會是由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目前,全國縣以上消費者協會已達3138個,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31個。在農村鄉鎮,城市街道設立的消協分會,在村委會,居委會,行業管理部門,高等院校,廠礦企業中設立的監督站,聯絡站等各類基層網路組織達15.6萬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明確規定為消費者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該條對消費者協會的功能、性質進行了界定,與此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筆者認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消費者協會作為原告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必須是依法已經成立的消費者協會,擬建和在建的消協不是適格的主體。

2、級別條件。只有省級以上的消費者協會才可以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省級以下的消費者協會不具有該資格。

3、地域條件。中國消費者協會作為該組織的最高領導者,可以對全國範圍內的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提起訴訟,各省市消費者協會僅可以對其所在地域範圍內的消費者公益訴訟提起訴訟。

(二)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有權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也規定了檢察機關保護國家、集體利益的任務。

自檢察制度產生以來,檢察機關就以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身份出現。我國的國情及檢察機關的性質,更是要求檢察機關把維護國家、公共利益作為重要職責予以履行。因此,在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檢察機關有責任代表公共利益進行起訴。

(三)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

民事訴訟法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表述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於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應由法律明確規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而對於「有關組織」卻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不需法律的明確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必須是明確的「法律規的定組織」。[2]

筆者認為,對該類訴訟因為涉及公共利益,對「有關組織」應當予以限制。即「法律明確規定的有關組織」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同時對此處的「法律」應作狹義解釋,即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章程》第四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根據以上規定,筆者認為,作為對消協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工商部門和民政部門,也應當有類似於消協的主體資格,暨省級以上的工商局和民政部門也具有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三、能告誰?——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被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與消費者相對應的是「經營者」,消費公益訴訟是因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而提起的,目的為保護不特定的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消費公益訴訟的被告應為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爭議的解決」一章中,詳盡地表述了能夠對消費者承擔責任的各類主體,具體有「商品的銷售者、生產者,服務者,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營業執照的持有人,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虛假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上述主體可能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亦能成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繼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當然能夠成為消費公益訴訟的被告[3]。

四、向哪告?——消費者公益訴訟的管轄

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也是起訴的必備要件。我國《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綜上得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消費類公益訴訟的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而對於「被告住所地的」的認定,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中有關公民、法人、組織住所地的具體規定,主要包括: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五、該咋告?——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

在傳統的民事訴訟中,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 「誰主張誰舉證」,法律另外規定該規則的例外,即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主要適用於侵權案件,而民事公益訴訟是典型的侵權訴訟。不僅某些特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公共利益、社會利益也受到侵害,更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況且在公益訴訟中,被告一方一般都擁有強大的經濟、技術、法律實力,雙方地位並不平等,原告一方掌握證據較少,收集證據能力較弱,因此更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但舉證責任倒置還要根據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而區別對待。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人財物實力較強,且具備很強的調查搜集證據的能力,應當由檢察機關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原告是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就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方仍應該證明被告方存在侵害了公共利益的事實。

[1]顏運秋《公益經濟訴訟》,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2頁。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編著,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第94頁

[3]劉建梓,《消費公益訴訟的界定與司法實務》,中國法院網,消費公益訴訟的界定與司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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