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闻2020年01月11日讯】(雪花新闻记者江禹婵台北报导)中华民国第15届总统副总统暨第10届立委选举11日登场,假如部分地区选情胶著,最后结果的票数相差在千分之3以内,根据法令规定,落选头可在7日内声请“重新计票”,也就是俗称的“行政验票”,减少争议。

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63-1条规定,得票最高与次高的有效票数相差在千分之3以内时,次高票(落选头)候选人可在投票日7日内向高等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部分”选举人名册及选票,一票保证金3元,高院应在40日完成重新计票,并将结果通知中选会。中选会须在7日内依照法院计票结果重新审定选举结果,若有翻盘情形,应撤销并且重新公告当选人,发还保证金;若是结果不变,保证金没入。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亦有相同规定,区域立法委员得票数最高与次高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结果得票数第三高与第四高之候选的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3以内时,次高票或得票数第四高的候选人得于选后7日内,向所属地方法院声请查封选举人名册及选票,法院应于20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其余规定与总统选举相同。

不过候选人若先提出“选举诉讼”,也就是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此时就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俗称的“司法验票”,即便选票差距在千分之3以内,也不得再提起“行政验票”,因此,提起验票的名义与手段须搭配时序。

何谓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前者基本上是选务机关的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候选人或检察官可向法院提起选举无效之诉,一旦获准,就要重新选举;后者则是选务机关、检察官、候选人发现当选人有法定违法事由,可向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若获准因整场选举仍有效,无须重新选举,依票数高低递补即可。

责任编辑:林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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