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0.13

一、接待當事人潘某。

潘某是濰坊街道三村的居民,在我值班期間來了兩次,本以為這會是我來融孚參與的第三個訴訟案件。案情並不複雜,當事人想要分割房產,訴爭房產發生法定繼承,所以房產證上有潘某、潘某的老丈人、潘某女兒這三個人的名字,份額分別是九分之四、九分之一、九分之四,但是女兒並不同意。同時也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老人現在沒有錢看病,所以想要分割房子。

崔律師跟我一起接待了這位當事人。接待當事人最重要的就是做接待筆錄,將跟當事人的談話全部記錄下來,以防當事人反水,讓當事人承諾自己所說的都是真實的,把律師的風險降到最低。筆錄做完後,如果當事人要委託,就讓他來簽起訴狀的時候一起簽字確認。這次接待,我還聽了崔律師如何報價,對於律師來說,報價也是一門藝術,報價要有梯度。首先拿出上海市律師收費規定,算出一個總價,這兒價格肯定是比較高的。然後再按照房產份額的比例再報出一個更低的價格。如果當事人依然面露難色,那就在這個基礎上,以其是我們顧問單位的居民,再打一個五折。這樣就把價格降下來了,讓委託人看得到我們的誠意。

因為上次接觸過一個案件,當事人辦完委託手續交完錢後,崔律師讓我趕緊把起訴狀準備好,因為他經手過很多前兩天要來起訴離婚或者追債,後兩天就和好的,如果你收了費但是沒有去法院立案,那就尷尬了。當事人嚷嚷著要退費。但是如果立案了,法院給被告發傳票了,原告要撤訴,這就不是我們的責任了。上次那個案子就是,我們剛去法院立完案子,第二天當事人手拉手要來撤訴退費,我們說,已經到法院立案了,流程已經走起來,律師的工作已經做完了。就沒有退費。

報完價崔律師說,這個人不會來委託。我說為什麼,他說我能感覺出來。我後面花了幾個小時把律師聘用合同、授權委託書、起訴狀、律師接待筆錄都準備好了,但是當事人後面卻找了理由說錢不夠不來委託了。

二、P2P備案

我的工作目前很大一部分就是服務顧問單位和一些法律檢索和研究。當老闆在洽談客戶的時候,我們在後台為她提供技術支持,由她最終判斷要不要接這個客戶。這周老闆在洽談的是一個P2P備案的工作。P2P的法律名稱叫做互聯網借貸信息中介,其實從商業模式上將,這是一種金融創新,從英國引進的。但是中國人遇到任何事情總能一窩蜂湧上去,然後把很好的發展前景搞得聲名狼藉。我感覺現在說起陸家嘴就是P2P跑路的代名詞。諮詢類工作的重點就是法律檢索和法律研究,這個技能我一直在打磨。老闆在前端跟客戶溝通了解情況,我們助理需要在後台為她提供技術支持。最後了解下來,P2P的清理整頓工作已經接近尾聲,在上海市註冊的將近300家機構最終也僅有不到100家能夠拿到牌照(非官方消息),而這100家裡面,有一些背景和名氣比較大的平台基本可以確定拿到入場券。所以,我們判斷這個業務首先從難度上講很大。但是根據上海金融辦2018年發布的《上海市網貸平台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編寫指引》,如果平台要在上海登記,就必須需要上海本地的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並且,法律意見書要在平台登記前三個月出具,並且在申請登記當年剩餘的時間以及登記完成後的整個年度內,律所都有持續督導合規的義務。所以律師的責任是很重的,這樣去報價也存在一定難度,因為客戶看到的只是一份法律意見書,看不到我們背後的督導工作。再說一句不好聽的,即使現在是合規的,誰能保證企業今後現金流或者經營上面不出問題?任何一個企業,即使不是互聯網接待信息中介機構,誰不會遇到點風浪?所以,律師在這裡面承擔這樣一個責任,接這樣的業務是很不划算的。即使督導期合規,但是如果今後經濟形勢差強人意或者國家政策變向,誰又能保證企業沒有影響呢?

10.14--10.20

一:CFA章程審查

這周審查了某局發給我們的CFA章程,CFA簡稱特許金融分析師(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Association)。我第一次知道,原來社會團體除了在民政局登記之後,還要有一個業務主管部門,而我們的顧問單位就是這個業務主管部門。比如律師協會和女律師聯誼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就是司法局。顧問單位同時發來了北京和深圳的CFA協會的章程以供參考。我按照審查合同的方式審查協議,當天跟老闆彙報工作的時候才發現,這個社會團體章程,跟去註冊公司的章程一樣,都是有模板的。如果改動過多,市場監管局和註冊處是不會給審批通過的。老闆同時給我發來一份上海這邊社會團體註冊的模板,我把可改可不改的地方都刪去,最後只留了兩處批註。第一,需要明確CFA協會的人數,如果的確人數眾多超過300人,那麼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以是會員代表大會,否則必須是會員大會。第二,監事和理事可以連選連任,但是不能超過兩屆。但是原來的版本里沒有任期的限制,這是不科學的。

再後來,團隊律師告訴我,很多合同都是模板,他一眼就可以看出來。而且很多格式合同就在工商局裡就有。而且如果以後客戶問我們要模板,最好不要從百度文庫裡面下載,最好從工商局裡的網站下載。

跟社會團體類似的一件事情是以前審查過一個社會團體審查過的合同,我認為社會團體不能從事盈利性活動,其實,盈利和營利是有區別的。盈利不一定為了營利,盈利是指用勞動換取報酬,但是營利則是在團隊成員之間分配。在那個合同里,我認為對方是個專家組成的社會團體,不能夠以提供專家出席會議的方式來獲取報酬。我認為違反了法律效力性強制規定,是無效的,需要更換合同主體。但是在上次審查的社會團體章程裡面,以及章程模板裡面,都提到社會團體是可以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的。所以我的判斷是錯誤的,法律是一門實踐的學科。

二:威海律師鑒證

境外發債項目已經進行到在BVI設立SPV階段了,但是在設立SPV之前,跟國內註冊公司一樣,也是需要請工商代辦的。但是BVI的工商代辦就更加嚴格,必須要有律師鑒證這些材料的真實性,律師需要在每一份複印件上寫上:「I have seen and compared the oringal documents and I hereby certify that this is a complete and accurate copy of the oringinal.」為了讓客戶感覺到我們還是做了事情,本來可以遠程鑒證的事情,我們還是飛到了威海公司那裡親自鑒證,比對文件真偽和一致性,這點是出於服務客戶的考慮。讓客戶感覺到他們花了錢,我們也是付出了服務的。涉外的東西要求就是嚴格,尤其是程序性的東西。這次經歷讓我對程序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因為看似無聊的比對,還是發現了一些東西。比如我在比對BVI公司章程的時候,就發現了他的頁碼不對,也可能是列印的時候放錯了。但不管怎麼說,還是發現了問題。

三:數據合規分享會

為了增進團隊感情,提升團隊的業務水平,我們打算開始每周進行業務學習交流,把自己工作中積累的經驗總結下來。第一周就從我開始,把我們跟客戶做的數據合規業務積累的一些理論和實踐經驗分享給大家。客戶是上海地區口岸物流的企業,想把在數據交換業務中積累的數據資源做一些商業化的利用,提升企業的競爭實力。因為客戶目前手中掌握的數據都是企業數據,而現行立法主要是針對個人信息保護。所以在目前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我們參照個人信息保護的標準,保證企業從數據收集端獲取授權,從數據流轉端數據脫敏,也就是不泄露主體信息。團隊分享會的時候,我們討論的數據和信息的概念,討論了商業主體收集數據的合法性,氛圍很好。

四:電子商務法PPT完善

上周末去交大凱原法學院聽了電子商務的講座,收貨頗豐。尤其是電子商務立法委員會的阿拉木斯,他從宏觀角度為我們講述了電子商務立法的層級、特點、影響領域。還有其他嘉賓從刷單、知識產權等角度做了分享。因為老闆要去給客戶做相關講座,於是我就一直在準備這樣的PPT。上次是關於信息合規做了一個上百頁的PPT,其實裡面主要是很多案例,做起來方便。但是,電子商務法做起來就比較痛苦了。因為電子商務的覆蓋面非常廣,除了平台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安全等方面,還有很多的小的方面,比如綠色環保、工商登記方面也有很多要點值得討論,但是都放進去有非常雜亂。電子商務法本來就是一部覆蓋面非常廣的法律,我們之前寫過一篇文章關於電子商務的解讀,直接出現的法律名稱超過6部。所以最後還是按照阿拉木斯老師的體例去完成的,最後也是想著能夠按照他的模式去完成的。

10.21--10.27

一:國有企業重組方案法律研究

某客戶想要將其全資子公司下設的孫公司中的29%,通過子公司轉讓給自己。客戶是國企,子公司毫無疑問也是國企。就是這樣的交易結構,到底是要去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還是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還是說可以無償劃轉,我們研究了一天,也沒有定論。我打電話諮詢了聯合產交所(電話諮詢也是一個法律檢索的好途徑),他們一聽就跟我說沒必要來聯交所,非公開協議轉讓就可以。但是我又說服不了贊同無償劃轉的同事。目前該方案還在進一步論證中。

二:第三方融資機構數據驗真合作

某客戶電話諮詢了這樣一個問題:某第三方融資機構(大概率是保理公司),在某進出口企業想要向其融資,但是擔心他的資質,於是要向客戶來驗真該公司是否在此筆進出口貿易。跟客戶分析了下,首先,雖然從表面上我們不提供信息,但是第三方提供了客戶名單和貿易信息讓我們驗證,行為實質上是對數據驗真,對外提供數據。因為無論回答是與否,都是該主體的信息。而該主體的信息現在儲存在客戶這裡。這裡面牽扯三方法律關係,客戶跟貿易公司,客戶跟第三方融資機構,貿易公司跟第三方融資機構。跟客戶有關的就是前兩個法律關係,客戶跟貿易公司只要在數據交換的時候約定好,客戶是可以儲存貿易公司的數據和信息的,就是合規的。在客戶跟第三方融資機構的合作中,出於安全和合規考慮,讓第三方融資機構拿到客戶的授權是最合理的。這樣一來減少工作量,客戶免於徵求貿易公司的意見,而且也把風險轉移了,畢竟是第三方融資機構向貿易公司徵求的意見,我們只對這些材料做形式上的審查。

三:網頁侵權律師函

第一次接觸公正材料,以及接觸網頁著作權侵權。之前解除過最多的是信息網路傳播權,模式是這樣的:某公司大量囤積照片,然後發布到網上,然後去找使用了這些公眾號、網站的公司,製作好起訴狀之後,去向他們索賠,一張照片開價一萬塊。沒有經驗的人會被嚇到,以為要吃官司了,就馬上去談。經驗豐富的人接觸多了,就會輕描淡寫說一句:等收到傳票再談。但是我們的客戶是正兒八經的新三板教育企業,他們也是維權,主要就是其他教育機構抄襲他們的網頁著作權。網頁著作權並不是我國著作權法里的內容,目前司法判例既有支持彙編作品一說的,也有不支持的。因為第一次接觸這個問題,就去檢索了大量文章和判例,發現這樣的案例最早在20世紀出就有了,但是,團隊律師告訴我,並不是所有這樣的案例都會得到支持。他所代理的案件法官就不支持。我把所有相關的判例都囫圇吞棗地看了一遍,把支持的案例里的法官的說辭都整合了一下發了過來。

四:學校法律顧問合同續簽

由於團隊目前沒有法律秘書空缺,所以合同製作、用印申請以及蓋章,最後都落到了每個人自己身上。因為有二十幾家浦東新區學校需要續簽,所以要去Alpha系統上申請立案、蓋章、開票,這個工作也許不是律師的核心工作。但是,誰又能說這些工作不需要律師了解呢?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從交易環節看,這幾乎是相當核心的一環。這裡面會遇到哪些問題呢?比如說,納稅人識別號,一直出問題,現在我才知道,原來三證合一之後,納稅人識別號、營業執照號碼、組織機構代碼證都是統一的,而且後來才有人告訴我,18位的號碼才是對的。以及系統的使用,因為團隊律師三天在外面開庭,所以,很多行政事務都要我來完成,之前不了解的短板也顯露出來。合同封面和尾頁、頁眉頁腳的製作等等,都是細節,但是都是很花時間的事情。

10.28--11.3

一、合同審查

1.在兩個強勢甲方,當另一方說我們沒辦法在除我們的格式文本之外的文件上用印,而且對方相信且同意的時候,這個時候就陷入被動了。應該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棘手的情況,一方面不能讓法律成為雙方交易的阻礙,一方面又要有效提示客戶注意風險。跟對方不斷溝通,書面和電話,說話真的是一門很大的學問。說出去的話,基本就是腦子的思想,如果話有不好的地方,那腦子裡的思路也肯定是不完善的。沒考慮到就是沒考慮到,經驗欠缺,還不夠老道。

2.雖然A客戶的合同都是模板,但是為了防止不出紕漏,今後合同還是要跟以前的模板,使用對比閱讀模式審閱一下,防止對方篡改或者我們不小心修改了。

二、顧問單位日常諮詢,撰寫法律意見書

今天跟老闆接待了顧問單位法務部的同事,跟我們溝通了單位遇到合同糾紛、行政處罰和勞動人事摻雜在一起的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而之所以一個小問題會導致公司遭受這麼大的處罰,就是因為涉事員工故意不向公司報告這件事情,直至去市場監督部門做筆錄,公司領導層都對此事不知曉。周二下午我們專程前往公司了解情況,因為該員工已經被公司解僱。現在面臨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僱的問題。我自己認為解僱是合法的,但是團隊資深的律師卻跟我的意見並不同意,而且我被說服了。公司主張因為該員工的隱瞞行為,或故意或重大過失,讓公司在錯失了第一時間跟監管部門溝通的絕好時間。但是從根本的因果關係上講,公司背負行政處罰卻跟該員工無關,公司的違法宣傳行為是公司內部的決定。

客戶的老闆認為該員工人品有問題,並不是想來工作而是搗亂甚至竊取商業秘密。該老闆也說出了一些細節,實在是令人懷疑,不由得讓人相信。但是,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單憑這些猜想,很難去立案,就別說了答應官司了。

三、合同製作等行政處理

事務所啟用新的系統以後,後來又變更了一次,團隊法務秘書離職以後,我就再也沒接觸過立案的事情。但是最近幾天老闆不在,團隊律師也一直在開庭,只能我自己來弄二十幾家學校的續簽工作。續簽學校合同要做的包括但不限於生成案號、立案、蓋章(公章和騎縫章)、開票、列印、郵寄等工作。學校的納稅人識別號,去跟財務溝通,去行政蓋章種種,以及修改合同,頁眉頁腳頁碼等等格式處理工作,都是非常花費時間的。不過,一個律師的成長,也不是只做跟法律相關的,誰不是這麼過來的呢。所有人都比你資深更有經驗,你不做誰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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