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主要採用要件事實的故事模型理論,以要件事實為綱,佐以必要的敘事策略。我們結合上篇推文的小案例進行敘述:

該案事實如下:

為了出售800輛豪華型和200輛旅行車型桑塔納,大眾汽車在《中國日報》上刊載了一則廣告。看到這一報價後,周毅向大眾汽車發了一個傳真,表明願以800萬元人民幣購買800輛豪華型轎車的意向。6月10日,大眾汽車做了回復:他們只願意一併出售所有的汽車,並且總價款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大眾汽車對接受其價格設定了5天的承諾期限。如果進行了承諾,那麼交付時間設定為7月15日。周毅在6月12日收到了這封信,並在同日進行了回復,同意以10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所有的汽車。被告在7月15日沒有任何舉動。7月27日周毅給被告打了電話,要求其交付標的物。大眾汽車拒絕履行其義務並聲稱這封信到達的太遲了,因此合同沒有成立。實際上,大眾汽車公司在7月15日前已經同另一個購買者簽訂了合同。周毅尋找法律幫助,要求大眾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起訴狀主要包括以下兩大要素:

(一)要件事實

將要件事實完整地主張出來是為了滿足主張責任的要求。主張責任,是指當事人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實。[1]如果當事人沒有主張,就要因此承擔法律規範不適用的風險或不利後果。

所以,所擬適用的請求權基礎的要件事實是起訴狀的必要內容,這個是從邏輯上來講的。但在我國當前的訴訟實踐中,也要注意兩點不同:

1、我國並沒有建立集中主義的審理模式,也就是在開庭前確立本案的爭點,當事人不得在庭審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主張。我國的訴訟實踐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提出新的事實主張,這樣,主張責任發生作用的空間被大大縮減,但即便如此,遲至法庭辯論終結仍然沒有提出必要主張的,仍有主張責任的適用。所以,從實際訴訟策略的考慮,律師可能會保留一定的事實主張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但要注意把握時機。

2、我國並沒有建立嚴格的辯論主義原則,一方當事人沒有主動提出的事實主張,法官可以通過詢問、釋明等方式主動促使當事人完善自己的主張,主張責任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但即便如此,當事人沒有補充完善的,仍有主張責任的適用。對於對方缺少必要的事實主張,看我方的訴訟意圖如何,如果我方勝算較大,希望速戰速決,則可以在較早階段提出主張缺失的否定,以推進訴訟進展。如果我方勝算不大,希望贏得時間,則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再提出主張缺失的否定。

從本案來講,必要的要件事實就是:

要約:6月10日,大眾汽車做了回復:他們只願意一併出售所有的汽車,並且總價款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大眾汽車對接受其價格設定了5天的承諾期限。

承諾:周毅在6月12日收到了這封信,並在同日進行了回復,同意以10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所有的汽車。

必要範圍但不是以此為限,只是說,少於這個範圍就有可能遺漏必要的主張。超出這個範圍,我們要更加謹慎,明確你主張這個事實的必要性和目的性,避免造成自認或不利局面。多餘的主張應該考慮一下的目的性。

(二)故事模型

要件事實只是故事的梗概,為了使這個敘事更加合理可信,還要適當地使用一些敘事策略。

1、情節彌補,增加前期的背景知識,注重情節之間的連貫,形成有起因、有經過、有結果的連貫的故事。

開門見山直接寫要件事實會造成很突兀的感覺,法官也很難理解這個案件的前因後果,所以要增加必要的背景知識鋪墊,在做鋪墊時一定要有所取捨,保留的內容一定是理解後面的案情有所幫助的事實。

「為了出售800輛豪華型和200輛旅行車型桑塔納,大眾汽車在《中國日報》上刊載了一則廣告。看到這一報價後,周毅向大眾汽車發了一個傳真,表明願以800萬元人民幣購買800輛豪華型轎車的意向。6月10日,大眾汽車做了回復:他們只願意一併出售所有的汽車,並且總價款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大眾公司以廣告進行要約邀請,周毅發出要約。但大眾公司做了實質性的修改,構成新的要約。這段話就對最終成立的合同進行了前期的鋪墊。

2、突出主題

原告根據案情和訴訟請求,應該構建的是一個「合同成立但對方違約」的故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大眾公司和其他公司另外簽訂該筆汽車銷售合同的事實本來不具有實質性,不是必須主張的事實。但為了突出對方違約這個主題,更好地說明對方違約的動機和事實,也可以進行描述。

3、預期補強

對於對方可能的事實爭點,預先增加一些細節和場景描述,增強事實的可信度,以便配合後期的舉證達到「事實果真如此」的效果。

通過前期接觸,本案在承諾何時到達上產生爭議,如果在6月15日到達,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如果遲於這個時間,承諾未生效,合同未成立。

根據實際情況,對於這個事實我們可以稍微展開。比如,「6月12日原告通過ems發送承諾信件並於6月15日到達對方。

4、預期辯護

對於對方很可能援引的抗辯,我方預先埋伏一些化解的事實,先入為主,化敵於無形的效果。

由於本合同並未約定履行順序,對方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為了避免訴訟中的爭端,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提出「責令被告在原告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後向原告交付800輛豪華型(具體描述)和200輛旅行車型(具體描述)桑塔納轎車。」

(三)起訴狀:要件事實的故事模型

民事起訴狀

原告:周毅

所在地址:北京市建德路14號,郵編100322

律師:雅安律師事務所段新民律師

被告:大眾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大眾汽車」),

所在地址:北京市亮馬河南路24號,郵編100428

訴訟請求:責令被告在原告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後向原告交付800輛豪華型(具體描述)和200輛旅行車型(具體描述)桑塔納轎車。(預期辯護)

事實與理由:

為了出售800輛豪華型和200輛旅行車型桑塔納,大眾汽車在《中國日報》上刊載了廣告。看到這一報價後,我們的當事人向大眾汽車發了一個傳真,表明願以800萬元人民幣購買800輛豪華型轎車的意向。(背景鋪墊)6月10日,大眾汽車做了回復:他們只是一併出售所有的汽車,並且總價款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大眾汽車對接受其價格設定了5天的承諾期限。如果進行了承諾,那麼交付時間設定為7月15日。我們的客戶在6月12日收到了這封信,並在同日進行了回復,原告通過ems發送承諾信件方式告知對方同意以10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所有的汽車。(預期補強)大眾汽車於6月15日收到這封信,因此在承諾限期之內。

被告在7月15日沒有任何舉動。7月27日我們的當事人給被告打了電話,要求其交付標的物。大眾汽車拒絕履行其義務並聲稱這封信到達的太遲了,因此合同沒有成立。我們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被告履行合同義務並且將這些汽車交付給原告。

此外,我們希望法院注意這一事實:被告在7月15日前與另一個購買者簽訂了汽車買賣合同(中國金橋汽車公司)。合約必須信守,我方本信賴對方會如期履行合同,未曾想被告竟然毀約,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突出主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懇請法院判如所請。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對案件事實的證明)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周毅

××××年×月×日

附項:本訴狀副本一份


[1] 江偉、肖建國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7版,第2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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