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被告以默認勾選的格式條款排除了原告的訴訟權利,未履行告知義務。可以預測被告在訴訟中必然會以這個點抗辯。

那麼,在寫起訴狀事實及理由部分的時候,是應該:1. 只寫訴訟請求相關的基礎事實及理由,在被告提出抗辯之後再用相關事實和理由論證其抗辯不成立;還是,2. 將格式條款部分事實及相關論證一起寫進起訴狀。

現在按照2寫好的,總字數超過兩千字,格式條款相關部分的事實過於冗長,但按照這樣的思路已經確實不能再精簡。


起訴狀越簡單越好,你在起訴書上把你底牌都亮給對方,那不是上趕著送人頭么


簡明扼要,說清楚事實理由即可


你好。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我以我的司法實踐經驗告訴你,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部分,盡量簡單明了,不要敘述的太過詳細。

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事實及理由部分敘述的太過詳細,不利於自己舉證證實。

2、事實及理由部分敘述的太過詳細,容易出現錯誤。如果在開庭時不能及時糾正,會被法庭認可。

3、事實及理由部分敘述比較清楚,容易讓被告代理律師抓住漏洞。


不需要。寫清楚自己的訴求以及事實依據就可以了。


起訴狀越簡單越好,說多了不就給人立靶子了嗎?


不需要。

事實和理由部分盡量簡明扼要。畢竟原告的訴狀法院是要送達給被告的。被告會根據你的訴狀組織答辯。你以為的被告的抗辯及其理由,可能被告自己根本想不到。何必給對方送裝備呢?萬一對方你看你的訴狀,哎呦不錯喲,照著你的意思順勢提個反訴。你這不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么。

被告的答辯狀或者被告律師的代理意見(實務中一般都沒提交,至少沒在民訴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法庭辯論結束前你都是看不到的。所以你也不必操心對方的抗辯及理由。

恩,你的事實與理由部分,盡量只寫你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或者不需要證明的事實。


不需要。訴狀不要一股腦都寫上啊。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