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患者被某醫院診斷患有肝炎肝硬化,隨即患者在某醫院處開始長達三年多的"治療"。後多家第三方醫院檢查,檢查結果表明患者未患有肝硬化。某醫院誤診肝硬化對患者造成的精神損害和過度醫療,酌定某醫院應承擔60%的責任,即應當賠償患者124149.88元。

關鍵詞 醫療糾紛,誤診,精神損害,過度醫療,賠償責任

前言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的原因有以下兩種:1、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2、醫療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犯有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的,依照人身損害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本文通過一案例分析顯示醫療糾紛訴訟司法裁判的一些特點。

資料2012年9月3日,患者前往某醫院處就診時,被某醫院診斷患有肝炎肝硬化,隨即患者在某醫院處開始長達三年多的"治療"。至2016年1月22日期間住院五次,累計住院長達273天。2016年1月患者出院後,某醫院稱患者的肝硬化已經轉為中度,患者在極度恐懼悲傷下,於2016年3月10日前往北京第三方醫院檢查,然而檢查結果表明患者根本未患有肝硬化,僅僅是肝囊腫。患者在欣喜與懷疑之餘,回到山西後再次前往山西第三方醫院檢查,結果仍然是肝囊腫而非肝硬化。2016年4月患者回到福建老家後,在第三方醫院再次檢查,檢查結果基本一致。由於某醫院的錯誤診斷,導致患者多年來大量過度醫療,僅在某醫院處為"治療肝硬化"就花費20餘萬元,心理上產生極度緊張與恐懼,精神上遭受著嚴重的痛苦與折磨。後患者向某醫院提出索賠要求,某醫院以各種理由拒絕。

結果 醫療鑒定認為,患者的損害後果為某醫院誤診肝硬化對患者造成的精神損害和過度醫療,某醫院對黃某某的診療行為中存在的缺陷與不足已構成醫療過失,其過失與黃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責任程度為共同責任與主要責任之間(參與度建議為50%-70%)。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鑒定意見酌定某醫院應承擔60%的責任,即應當賠償患者124149.88元。

討論 患者在某醫院處住院共計6次。第1次:患者黃某某因體檢發現HBsAg陽性於2009年12月14日入住某醫院太原三院,出院診斷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輕度),脂肪肝。第2次:2012年9月3日--11月1日,出院診斷為肝炎肝硬化(活動性、代償性),脂肪肝,胃炎,乙肝病毒相關性腎炎?第3次:2013年4月13日--6月7日,出院診斷為肝炎肝硬化(活動性、代償性),脂肪肝,胃炎。第4次:2014年4月30日--7月26日,出院診斷為肝炎肝硬化(活動性、代償性),胃炎,肝囊腫,慢性膽囊炎,膽囊結石,乙肝病毒相關性腎炎?第5次:2015年4月1日--5月14日,出院診斷同前次。第6次: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22日,出院診斷為肝炎肝硬化(活動性、代償性),乙肝病毒相關性腎炎?肝囊腫,慢性膽囊炎,膽囊結石,胃炎,左腎囊腫。

致謝 資料來源於法院裁判文書。本文在忠實於原文的基礎上對原文中的醫學專業術語和法言法語做了簡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釋法,發揮法的指引作用。若讀者有專業研究需求請查詢原文。

參考資料 1.從博弈論視角看醫療糾紛訴訟中律師的溝通作用。2.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3.「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4.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導致34名婦女中5人(含二孕婦)感染艾滋病 構成醫療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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