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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海沧某小区内的一名业主小张,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针对另一名业主小宇发布了侮辱性言论,因此被告上法院。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小张被判赔偿两千元,并在群内向小宇赔礼道歉。

  小宇和小张(均为化名)同为海沧某小区业主,两人都在该小区业主群里,该群有成员近400名,小张为此微信群群主。去年7月,小宇因小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群里要求物业公司安排解决,同时向小张表示自己将暂停缴纳物业费。

  小张认为小宇是找借口故意不交物业费,便在群里对小宇发布了侮辱性言论,随后将小宇踢出了业主微信群,并继续向其他群友表示:“这个小宇已经是有‘前科’的人了,曾多次拒交物业费”“总是鸡蛋里挑骨头,想‘讹诈’物业的钱”“2年不交物业费,拿别人钱养自己家”……

  小张发布的消息在群内发酵后,很快就蔓延到网络之外,小宇听到这些针对他的言论后大为光火,随即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了法庭,诉请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业委会主任就业主缴纳物业费义务问题与小宇有不同意见时,本应以妥当、文明的用语陈述自己的见解,然其却选择在微信群这类公开网络平台针对小宇发表带有贬低性、侮辱性,足以贬损其人格尊严的词汇,其言论存在人格侮辱行为。小张在群里称小宇“2年不交物业费,拿别人钱养自己家”,经查证并不存在该情形。因此,应认定小张对小宇亦存在着诽谤行为,过错明显。

  由于小张发布消息是在成员近400人的业主微信群,达到“在一定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广泛传播”的程度,行为违法性明显。而小宇在群内所使用的暱称明确标注了其在小区内的具体住址及其姓氏、其他业主可识别出其身份,故客观上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被用上述词语及事件形容定义的小宇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 使其名誉受损。

  综上,法院认定小张的言论已构成对小宇名誉的侵害,判决小张向小宇赔偿损失2000元,同时在微信群里向小宇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醒

  网络社交也要遵守法律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小区微信群一旦建起且有业主们加入,该群就等同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尽管微信群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但它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海沧法院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行为中我们也应当谨言慎行,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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