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初等考试录取人员的基础训练,已迈入第22天,上午,是云林县政府人事处沈处长谈「公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众所皆知,公务人员权利与义务法已明定,像公务员惩戒法在104年修正通过后,针对公务员惩戒处分已有9款,包括最严重的免除职务(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撤职(最长5年)、休职(最长3年)、剥夺/减少(减10%到20%)退休金、记过(1年记过3次=降1级改叙)、减俸(最长3年)、降级、申诫(书面为之)、罚款(1到100万)。

其中,剥夺退休金、撤职和免除职务这3款处分,是没有行使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至案件系属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日止,不管经过多久,机关都可以追究。惩戒处分之判决于送达受惩戒人主管机关之翌日起发生惩戒处分效力,但受惩戒人因惩戒处分之判决而应为金钱之给付,经主管机关定相当期间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机关得以判决书为执行名义,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准用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即使受惩戒人死亡者,也可以就其遗产强制执行。

公务员除了受惩戒法约束外,还有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贪污治罪条例等零零总总的法令规范,加上现今民主意识高涨,公务员已不是大家印象中那种上班没事读报/泡茶、下班排队刷卡/按指纹等的情况,这几年在公务机关服务者,不时要嘘寒问暖、提供便民措施、安抚民众焦躁情绪、接受业务考核,尤其柜台人员,像户政、地政、税捐机关、监理机关、公所、图书馆等最常遭遇这些情形。

总的来说,外在环境已经大幅改变了,进入公务机关服务时必须改变以前的那种旧思维,转而以考试院公布的文官核心价值「廉正、忠诚、专业、效能、关怀」作为守则,未来,公务人员基准法取代公务员服务法后,很多文官伦理规范将被涵盖,使其成为公务人员基准性之共同义务规定,并将公务伦理及核心价值于法中加以宣示,以上,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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