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画面。(资料照/记者柳名耕翻摄)

▲酒驾画面。(资料照/记者柳名耕翻摄)

记者蒋婕妤/台北报导

行政院28日召开例行院会,会中针对攸关酒驾刑度的《刑法》第185条之3修正草案拍板通过,若酒驾再犯致人死亡或重伤刑责,刑责最高「无期徒刑」。行政院政务委员罗秉成强调,拿掉死刑改处最高「无期徒刑」是在专业与民意间取得平衡。

行政院新闻稿指出,曾犯本条或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之罪,5年内再犯酒驾而致人死亡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增订第4项宣示条文内容,酒后驾车而生他人死亡或重伤之结果时,倘行为人于酒驾时就他人死亡或重伤之结果有刑法第13条所定故意主观犯意,本即得依各该罪名论处,爰增订第4项条文予以宣示。

相较法务部2月提出的修法版本,酒驾再犯致人于死等同杀人罪,最重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因「最重死刑」引发学者疑虑,经政院审查后,调整为最重可判「无期徒刑」。

酒驾累犯致死从死刑变为无期徒刑引发争议,不少立委纷纷表态不能认同,罗秉成解释,之所以调整为无期徒刑是在专业与民意间取得平衡,他说,「立委跟社会对酒驾深恶痛绝,但我们要注意到刑法各处罚间平衡性,如果所有酒驾不分轻重,都依杀人罪处理,这恐怕会有高度争议。」

罗秉成说明,酒驾累犯致死刑责程度要考量会不会失衡,例如超速、蛇行、大卡车超载等都是故意行为,造成的死亡严重性也不可低估,他举例,若某人前一次仅是轻微酒驾、但下一次酒驾时致人于死就直接死刑,相比于现行法律规定超速累犯致死却没有特别的加重处置,恐怕会有失平衡。

罗秉成强调,这次的修法是因为社会对酒驾「零容忍」,期盼在专业与民意间取得平衡所作决议,后续会努力跟法务部及立法院积极协调,也希望透过这次修法达到警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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