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斗狗,想来聊一个词的起源:abet,怂恿,教唆。或许能给题主一点启发。

13-14世纪,英国流行一个叫作「纵狗斗熊」的游戏(bearbaiting)。这个游戏一般在熊园里进行。用铁链将一头熊拴在柱子上,然后放一群狗咬它。起初总是狗被熊抓咬,伤痕不断。但熊会渐渐力竭。最后,一群狗会将这头熊活活咬死。

观众在围观狗熊之斗时,会怒吼「sic "em」,或者「go get "em」,即「去咬它」。这个行为就叫作abet the dog。这个词自14世纪发明,教唆的对象慢慢从狗增加到其他动物,再增加到「为赏钱行凶者」。教唆一词也进入法律领域,成为一种需要为「狗」的行凶结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这种游戏在英国一直流行了好几百年。喜好者众。伊丽莎白一世喜欢看这个游戏,将之作为一项邀请朋友共同消遣的娱乐。光是1575年,据载就有13只熊被女王纵狗咬死。直到1835年,才因为太过残忍而被禁止。

回到为什么斗狗而不斗人的问题。无论是纵狗斗狗,还是纵狗斗熊,其实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争勇好胜的嗜血欲望的折射。人天生有这样斗狠、残忍的一面。你打我,我肯定要反击。弱肉强食,胜王败寇。然而随著国家的出现,个人以暴力夺食、争抢的权力,被收归国家,变成了合法的军队。受到伤害时,以私力复仇、自力救济的权力,被收归司法,变成了刑罚和侵权赔偿。

然而,这些嗜血的本能,仍然是在的。因此,拳击、搏斗,被保留下来,作为一种「模拟的决斗」。但是,模拟终究是模拟,永远点到为止,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而斗狗则不同,是兽性更完整、更不加掩饰的表现。不论观众还是斗狗,无不以撕咬肉血为欢,以狠勇残虐至上。而这是被现代社会和文明所不喜爱、甚至恐惧的。或许,这就是斗狗不被人接受的原因。


任何体育运动,抛却形式本身,内核一定是追求人的自我完善,挑战人的极限,无论是身体,智力,还是思想,心理素质等各方面。作为人,追求更高更快更强,以任何价值观来说,没有槽点。搏击运动当然是表现形式比较直接的例子,全方位考验运动员的身体素质,竞技水平。斗狗最多只能算一项兴趣活动吧,同样以满足人的休闲娱乐需求为目的,以动物受到伤害为条件,大概是槽点之一


你这个问题就很没脑子,斗人需要理解为人斗,就是人是有自我意识的,自己报名参赛的,不存在强迫性,属于比赛竞技类型,和赛跑一样的道理。而斗狗是人强迫狗互相打斗,狗没有选择的余地,懂了吗,这么简单的道理也来问,脑子是个好东西,希望你有。


谢谢邀请,你说的那是是一帮假慈悲的人,所谓的爱狗人士吧。他们的思想严重扭曲变形,他们如果真的有大爱,那么天地万物都是有生命的,都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吃牛排吃鸡蛋还硬说自己是有爱心的人,太虚伪了吧。


这个问的挺有趣,商炒本身他也是人,要是攻击斗人他本身也在内了吗!,就是一种赛事,但是商家利用这样的方式,来炒个人商家都有丰厚的利运,没有那个商家干赔钱的买卖,他不会无缘无顾的是开创,拿这样的向目就是人玩人,


因为搏击选手能挣到很多钱,是他们自己选择的,,斗狗却是没有工资给狗的,也不是狗自己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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