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台总局徴字第九一一0一0四四号公告修正

95102日台总局徴字第09510209651号令修正

一、为简化快递货物通关作业手续,加速通关,依据「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进口快递货物区分为四类:第一类「X1、进口快递文件」、第二类「X2、进口低价免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第三类「X3、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三千零一元至五万元)、第四类「X4、进口高价快递货物」(「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出口快递货物区分为三类:第一类「X6、出口快递文件」、第二类「X7、出口低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第三类「X8、出口高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

三、属于第二点进口快递货物之第一、二、三类及出口快递货物之第一、二类者,得采行「简易申报」方式办理通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采行「简易申报」:

  (一)不符合「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六条规定之条件者。

  (二)属应缴验签审、检疫、检验等文件之货品。

  (三)需申请冲退税、保税用之报单副本者。

  (四)复运进、出口案件需调阅原出、进口报单者。

  (五)依关税法、相关法规及税则增注规定减免税者。

  (六)属进口报单类别「G1」或出口报单类别「G5」适用范围以外者。

  (七)属财政部公告实施特别防卫措施者。

四、进口快递货物第四类(X4)、出口快递货物第三类(X8),应依一般进出口货物之通关方式办理。

五、「简易申报」案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使用「进(出)口快递货物简易申报单」以电脑连线方式向海关申报(应申报之项目内容及其书面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简易申报单由纳税义务人或货物输出人办理报关者,以空运提单「分号」或托运单「分号」为单位,每一「分号」申报一份「简易申报单」;无分号者,以「主号」为单位。

(三)简易申报单由快递业者以货物持有人或货物输出人名义办理报关者,得以空运提单「主号」或托运单「主号」为单位,将该主号下之「分号」合并申报于同一报单号码之「简易申报单」。合并申报时应以「同类别货物」(同类别系指依第二点规定之分类)为限;不同类别货物,不得混杂于同一报单号码之「简易申报单」内申报。相同类别货物得以数分号货物并成一袋通关,惟每一袋货物限以一报单号码申报。

(四)简易申报单编号与一般空运进出口报单编码原则相同,惟报单类别代码为X1(进口快递文件)、X2(进口低价免税快递货物)、X3(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X6(出口快递文件)、X7(出口低价快递货物)。

六、报关人兼具运输业身分者,得以简易申报单同时向海关申报舱单与报单资料;报关人未具运输业身分者,亦得以简易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报单资料,惟运输业者仍应依「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规定向海关申报舱单,并应依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于飞机自国外最后装卸货机场起飞后至抵达本国机场后二小时内传输海关。

七、「简易申报案件」经核有第三点但书规定之情事者,海关得视情况提高快递业者之抽验比率或按「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八、下列快递货物申报「简易申报单」时,得省略部分内容:

  (一)「X1、进口快递文件」得省略寄件人名称、地址、收货人名称、地址、生产国别、货物价值(完税价格)、CCC号列、税率、统一编号。

  (二)「X2、进口低价免税快递货物」得省略CCC号列、税率、统一编号。

  (三)「X6、出口快递文件」得省略输出人名称、地址、货物价值(离岸价格)、CCC号列。

  (四)「X7、出口低价快递货物」得省略CCC号列。

九、依第五点规定合并申报于同一报单号码之「简易申报单」,海关以「分号」为抽验单位,货栈业者于扫描货物条码后,应将报单类别(X1、X2、X3、X6、X7)、通关方式(C1、C3)及税额等资料列印黏贴于货物上,以供海关查核;经核定为C3应验者,由货栈业者将货物送至验货区候验。

  以数分号并成一袋通关者,于扫描并袋货物条码后,货栈业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袋内货物通关方式全部核定为C1者,应将报单类别、并袋号码、分号总数、C1及总税额等资料列印黏贴于货袋上。

  (二)如袋内货物通关方式部分核定为C3应验者或海关指定货物应验者,应将报单类别、并袋号码、分号总数、C3之主分号清表及总税额等资料列印黏贴于货袋上,并将整袋货物送至验货区候验。

十、依第四点规定应依一般进出口货物之通关方式办理之X4及X8类快递货物,海关以「报单」为抽验单位,货栈业者于扫描货物条码后,应将报单类别、通关方式(C1、C2、C3)及税额等资料列印黏贴于货物上,以供海关查核;经核定为C2、C3者,由货栈业者将货物送至验货区候审或候验。

十一、验估关员于验货时应先扫描货物条码,并依电脑萤幕显示之申报内容及黏贴货上之发票据以查验,经查验货物结果,视情形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查验相符经海关分估放行者:注记后即予放行。

     (二)查验不相符或经海关改估者:

     1.可确定未涉及违章、漏税,或虽涉及但在免议处范围,则予线上更正后放行。

     2.如涉及违章、漏税,或有待进一步查证时,则予留置货物,并从货上抽取发票一份附于列印之「简易申报单」(以「空运提单分号」或「空运托运单分号」为单位)上,由验估关员于完成查验纪录后,依通关相关规定处理。如属并袋货物,除经查验结果部分分号须予留置处理者外,其余并袋货物得改以分号分别放行。

     3.每一「分号」之进出口快递货物,经海关改估后,其进口完税价格或出口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者,如未涉及缉案,改依一般进出口报单处理。

十二、海关必要时,得要求快递业者提供同班机同一提单主号之所有分号合并简易申报单或单一分号简易申报单及相关文件。

十三、快递业者对采以简易申报之进口快递货物应缴纳之税费,应以预缴税费保证金采线上扣缴方式办理。

十四、短溢卸处理:货栈业者及航空公司应依「进口货物短卸溢卸作业要点」之规定填具短溢卸报告,送请驻库关员审核签章后,一份送通关业务单位统一办理更正舱单及报单之有关资料。

十五、快递业者以货物持有人或货物输出人名义办理报关,并使用正式进、出口报单申报之案件,不得合并申报。进口货物并应于进口报单「货名」讯息栏位申报实际收货人名称、地址,并于「卖方料号」讯息栏位申报营利事业统一编号,以供税捐稽征机关事后查核之用。

十六、本作业规定未订定者,按其他关税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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