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在台置产有限制         首页 > 最新消息

须考虑公司注册国家、取得身分型态之限制,及不可忽略税赋规定

【记者:谢奇璋/工商时报 2010921A18境外金融】

随著房市的逐渐升温与两岸ECFA议题的发酵,境外公司是否可以投资台湾不动产,这议题已成为许多操作者相当关心的话题;翰鼎顾问公司资深顾问、境外公司操作实务大全作者张渊智表示,操作者考量以境外公司投资房地产之前,必须考虑公司注册国家受限制、取得身分型态受限制、不可忽略税眨之规定等因素。

 

依据土地法第18条与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外国个人或公司想在台湾取得土地的先决条件,乃是台湾人民在该国也同样享有平等取得土地条件者为限;换句话说,当境外公司注册国家未符合这项条件时,外国公司是不得直接在台取得土地的。

 

截至目前为止,符合该条件的台湾境外公司注册地区,仅含:英属维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模里西斯、贝里斯、美国内华达州、美国德拉瓦州等处,假若操作者想以萨摩亚、塞席尔、安压拉等地区的境外公司取得台湾不动产的话,就必须要再更进一步深思。

 

在取得身分型态受限制方面,依据外国人投资国内重大建设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取得土地办法第3条,以及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外国公司要在台湾取得土地,必须由经认许后的外国总公司来作为登记的权利主体;由此可知,外国分公司或办事处是无法取得土地的。

 

假若考虑以总公司取得土地、分公司取得建物的方式办理登记时,尚需考量建案类型是否受限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之规定、总公司所属国籍与台湾之间是否在互惠协定,以及持分是否影响该物件未来变现流通与贷款等诸多问题,这都是操作者必须深思熟虑的关键。

 

张齐智表示,无论是经认许后的总公司取得不动产,或由境外公司投资之子公司取得物件,亦或是总、分公司持分切割,出售不动产后都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此外,纳税义务人亦应对出售建物的获益,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再者,即便操作者将不动产所有权,直接或间接地记在境外公司之下,其股权化后的不动产真实价值,仍将反应在境外公司每股所代表的净值当中,故无论是交易移转或是继承赠予境外公司之股权,都仍受我国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等相关法令规范,纳税义务人应该依法诚实申报纳税,切莫心存侥幸而违法操作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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