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是關於單位行賄罪的規定:“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本罪的主體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不同於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但是,對本罪的處罰採取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單位,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人民團體,它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七條第三款,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爲經營者的行爲;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爲與爲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單位行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應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爲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這裏所說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爲刑事立案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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