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母语之后,普遍语法是否还起作用?

1.语言类型的普遍性与普遍语法

Greenberg的语言类型的普遍性特征假设:外在形式,重归纳概括,经验主义

Chomsky的普遍语法的假设:内在形式,重演绎推理, 理性主义

语言类型的普遍性:语序(svo);否定词前置(否定词放在动词之前)

原则与参数理论:原则是普遍的,是与生俱来的;但每个语言的具体参数是不同的,通过语言习得来获得,需要通过选择来设定参数。按照普遍语法的原则和参数理论,第二语言习得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参数重设的过程」。比如:汉语的语序是「svo」,你要学日语的话,语序要变为「sov」,即是要从动宾变为宾动,就好比在中国的交通规则是「靠右行驶」,而到了英国,你就必须得遵守他们的交通规则「靠左行驶」,然后改变自己固有的驾驶习惯。


普遍语法是否可及的三种观点:

不可及:一般来说,否定普遍语法可及性的学者并不否定其在母语习得中的可及性,但是他们更倾向于使用学习策略来解释二语学习者的语言学习过程。他们也因此认为二语学习者达不到本族语者同样的语言水平,学习只是一个无限接近本族语者水平的过程。鉴于对比本族语及二语可以帮助学者更好地研究儿童语言习得系统以及成人语言学习策略,因此这类研究并非毫无价值。在原则与参数理论框架下,Clahsen和Muysken首先反对普遍语法的可及性,他们对德语词序的习得进行了研究,比较了母语、二语习得者不同的学习模式。「本族儿童在最初阶段就习得了德语的框型结构,但成人二语学习者起初倾向于假定主谓宾结构,再逐渐修订这一假定」。他们因此得出结论:普遍语法对于本组儿童可及,但是成人学习者只能通过一般学习策略来学习二语。

可及:由于部分成人二语学习者可以达到本族语语者的语言水平,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语言习得机制同样影响二语习得。基本上认同普遍语法可及性假说,提出:即使超出语言学习的关键期,语言习得机制在二语习得中同样起作用。第二语言学习者也不能够依靠单纯外界输入,因为我们的输出远远大于输入,如果单纯依靠外界输入是远远达不到目标要求的。

Flynn(1987)指出,学习者在母语习得过程中所具备的能力对第二语言习得过程中同样重要。如果学习者的第二语言和母语的参数相同,学习者在建构第二语言语法时可以借助于已知的母语语法。当两者参数不同时,虽然学习者要面临额外的学习负担,但还是可以成功地重设参数。

母语的作用:

张三经常喝啤酒。

* 张三喝经常啤酒。

*Sam drinks often beer.

部分可及:受普遍语法制约,学习者不会产生完全不可能的偏误(即:有错误的话也不会错的太离谱)。当第二语言的参数与学习者的母语不同时,普遍语法是通过学习者的母语在第二语言中起作用。第二语言学习者已经在自己的母语中应用了普遍语法的原则,设置了参数,这是他们发展第二语言的基础。

袁博平(1995)I once met Johns girlfriend,was very beautiful.

该句错误的原因在于缺少了主语。


普遍语法假设的研究方法:

语法判断

测试内容里包括违反普遍语法原则的句子,可以检测二语习得者是否会拒绝不符合普遍语法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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