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因补偿少而拒签补偿协议的人非常的多,对于种情况大多数原因都是因拆迁程序违法,征收方故意压低拆迁补偿达到低成本拆迁而导致的。

典型案例

  梁先生是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梁先生父亲在某区有一处房改房院落,在梁先生父亲去世后,梁先生便合法继承了房屋。在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报呈的《规划设计条件》、《关于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X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几年月后,梁先生所在区相关部门作出《关于B区X号地块房屋征收通知》,告知有关部门要对某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而梁先生所继承的房屋正好在征收的范围之类,但由于补偿偏低,且征收方又拒绝出示合法手续,因此梁先生并没有签补偿协议,于是有关部门便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非常无奈的梁先生委托了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的拆迁律师。

  介入案件之后,凯诺律师随后便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此次征地活动中的相关材料,经过有关部门的答复,梁先生这才知道自己房屋的所在土地被有关部门所予以收回并挂牌出让。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有关部门的此作为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梁先生合法权益的侵害,是赤裸裸的「先斩后奏」。于是凯诺律师将有关部门诉讼至法院。庭审时凯诺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因规划要对土地用途进行调整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也应该先要给予使用权人补偿款。而本案中,有关部门并没有对梁先生进行补偿,而且土地挂牌出让时间早于征收时间,这严重侵害了梁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前提是必须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此案中,并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便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实属是违法行为,同时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也应当合情合理。

  凯诺律师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房屋的补偿在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是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征收方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行政行为。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该给予补偿各项目之金额(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保障住房(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二条)已经确定并到位,其次是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

维权途径

  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如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或是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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