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大学生、同事间的敬酒文化


谢邀,酒桌文化包括以下功能:1、熟人社交上的一般人际往来,是指同学亲戚好友之间的娱兴节目;2、生人社交上的熟悉渠道,是指工作上或是请托过程的必要步骤,带有相对清晰的目的性;3、单纯的仪式,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三者可以有交叠,例如托了不是太熟悉的朋友办事的答谢,又如完成某个项目之后的同僚庆功宴等等。

关于酒精对人际关系的润滑作用,这里就不提了,每人都有切身体验。中国的酒桌文化之所以特殊,和儒家的"礼"是分不开的。通俗的说,别管什么样的酒席,饮酒的量、程序、目的、意义都在指向尊卑高下,也就是等级秩序。

先是安排坐次,谁坐首席谁作陪,然后谁先"开杯",谁先敬酒,谁先致辞,谁先起筷,先吃什么菜,谁给谁倒酒,倒多少,怎么倒,何时酬答,如何致谢,如何进行下一轮(巡),下一轮(巡)有哪些新花样,什么时候可以"自由发挥",自由到什么程度,先敬谁,后敬谁,力拚谁,保护谁,怎么喝,喝多少,吃差不多了怎么办,不胜酒力时怎么办,谁可以如厕,谁可以告退,谁可以替喝,怎么替,什么时候结束,谁发话,谁最后"收杯",怎么收,包括宾主如何离席,怎么回家……都有固定程序和各种规矩,乱了主次坏了规矩便要受罚,从这种仪式中,每人都强化认同了自己在群体中的地位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受尊重(欢迎)程度。有时候,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差距不是那么显著,存在浮动空间,酒桌上就会出现博弈,可以是游戏、酒令、联诗作对,也可以是斗嘴、拼酒、对骂甚至拔刀相向。

面子上,酒宴是仪式化的娱乐庆典。

里子上,酒宴是尊严和地位的载体和博弈平台。

总之,醉翁之意不在酒。


一切都是大一统金字塔文化生态的一个具体场景体现。

最后无非是权力、支配、虐待、自虐、表忠心等


大学生还是小孩,救救孩子。

狗比的文化,敬酒个鬼,逼酒好吧。

酒局,饭局,战局,本质上是一样的 ,为名,为利,为情,为色,不过如此。

这都不懂,好好学习去。


为啥要喝酒,喝酒就是为了固有关系的强化。领导和下属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合作伙伴间的合作之情,兄弟之间的兄弟之前。从心理学角度来讲,喝酒容易暴露自己,让人家看到自己的缺点或弱点,人家才会觉得你真实可信,从而产生亲近感,将要达到的关系会跟进一步。如果纯粹是同辈之间,该咋样就咋样,做最真实的自己,不要为了敬酒而敬酒,避免矫枉过正。


没什么 很无聊 丑态百出 再有就是糟蹋酒了


敬酒文化,是社会或群体文化及人性的突出提现,更直接更清晰地反应了一个时代或一个群体的本性。

不同时代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敬酒文化,孰好孰坏,一目了然。


你看不看它就在那里。

这玩意批判了多少年了,还是这样。

懒得看。


近年来的酒后事故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笔者总结认为,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责」的归责原则

可分为两种:其一,过错责任原则;「酒友」对因共同饮酒行为受到伤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酒友」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根据和标准的。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

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泻药。起码在中国以外臭名昭著。


前几天刚参加了公司聚餐,那叫一个尴尬,全程尬,关键我一到这种场合脑子就特别不好使,礼貌礼仪方面都不到位,以后还是少参加的好,省的得罪人


敬酒本意上是增强宴席气氛,活跃双方(或者多方)感情,适当的敬酒也不是坏事,想像一下一桌人喝酒互相都闷头自己倒自己喝的场面么,我觉得挺喜感。。。

所以糟不糟粕先不论,关键是这个玩意它各地规矩差别太大,而且相当复杂,而且有些地区规矩比较鸡贼,敬你酒他不喝这太过分了,所以我建议针对敬酒出个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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