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大廠出身,一直感覺公司對於考勤真的是過於苛刻,遲到幾分鐘也會在考勤里記錄,清算,而我平均每天加班怎麼也是2-4小時以上,怎麼就不考慮去功過相抵呢?


一碼歸一碼,加班你可以主張加班費,這是勞動者的權利。

至於考勤制度,是用人單位為了維護生產經營秩序而制定的規章制度。僱主作為市場競爭者之一,作為市場競爭結果的承擔者,有權在法律的框架內自己決定生產經營的方針和策略。畢竟在市場上戰敗,投資虧的錢是由僱主承擔的。我們不能要求僱主按照我們的要求或指令去做,卻由僱主承擔按我們要求去做的後果。

屬於你的,你自己放棄,那是你自己的權利。屬於僱主的,那是僱主的權利,僱主不願意放棄,不能強制僱主放棄。


優勢永遠在制定規則的人手裡。這種問題都存在於沒任何貢獻的人群里。


你明白什麼叫資本主義剝削么?知道為什麼歷史上有人起義鬧革命了吧!


這個和公司管理體制有關。

1、HR一般有一個員工手冊,加班要有申請。往往公司不會批准這種事情,是為了控制成本。

2、考勤系統規則里設定,例:17:00為下班時間,17:30打卡算加班,如果員工下班時臨時有事,交接班時剛好耽擱,錯過17:00,打卡時間,而是17:30是算加班還是不算加班,不好界定,最後加班就要審請。

3、人性化的公司會怎麼做,你早上遲到5分鐘沒問題,你下班時晚走5分鐘,還是8小時。


遲到,是誰受益呢?加班,是誰受益呢?受益的人會覺得吃虧嗎?


按理論加班應該是要補助加班費。但是實際情況,要看企業規定,如果決定的不拖,可以保留證據,找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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