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國有拐賣婦女罪,卻沒有拐賣男人罪?
樓上一堆說沒有拐賣男人的,你們是年紀太小還是看的太少。。
首先,拐賣男人的情況確實有。
但是不是你們想像的那樣拐去給人當老公,沒有那麼好的事。
拐賣的男人主要是賣到黑煤窯,進了黑煤窯運氣好了能被救出來,運氣不好死在那都沒人知道。
早些年類似的新聞不少,除了賣到黑煤窯的還有黑工廠等地,甚至還有傳銷組織
不過傳銷組織就不能叫拐賣了,就是單純的拐了。
因為男人不好拐賣,如果碰巧千分之一剛好被拐賣了,那統一叫拐賣人口
我只見過拐賣婦女和兒童,拐賣男人是把男的打殘粉打傷了讓他去乞討嗎?
不請自來。
因為【拐賣婦女兒童罪】這個罪名就是為了打擊當時社會上非常嚴重的【把婦女拐走強迫賣淫、給別人當老婆以及把兒童拐走當別人的孩子、取走器官】等犯罪行為的,而年滿14周歲的男性極少會被犯罪分子拐走並被實施上述行為,因此該罪的對象不包括年滿14周歲的男性。
至於年滿14周歲的男性可能被壞人抓去黑煤窯什麼的,那完全可以定強迫勞動罪。
說到底,我個人猜測國家沒有把年滿14周歲的男性包含在拐賣罪的對象裏,是因為【年滿14周歲的男性】和【婦女兒童】這兩者被拐賣後的遭遇大概率不一樣(前者大概率會被強迫勞動,後者則是被迫賣淫、喪失婚姻自由、被強姦、被迫成為別人的孩子等等),不適合混在一起定罪量刑。
我覺得是因為有能力從拐賣男性中獲利的羣體已經太大太黑惡了,真要伏法判刑,拐賣人口都只是其中一項罪名了。反而是拐賣婦女兒童的小團體太多,需要特別對待
只要被拐男性有無限防衛權,那拐賣婦女兒童罪保不保護男性都無所謂,大不了找機會來場屠殺盛宴,真人版生死遊戲,多刺激。
也有吧,統一稱為拐賣人口罪,只是拐賣婦女多些,新聞也報道多些而已
拐賣大老爺們兒還得給娶媳婦兒,還得給拐賣個妹子,哈哈哈,不划算,不過不論怎麼說,拐賣人口是不對的
男人又生不了孩子
還有花錢
而且
男人下手狠啊
1、沒有女的們能幹活
2、他們生不了孩子
3、壯年男性飯量比兩三個婦女加起來都多,養不起
4、戰鬥力太強,被拐途中風險大
5、我國男性多,一般都是男性買媳婦,很少有女性買老公
綜合以上5點沒人願意拐成年男性。男孩的話,那是拐賣兒童罪
6、其實可能也有人拐男性,但大部分都是黑戶或者流浪漢,沒人發現他們失蹤沒人為他們報警,黑戶應該也不受中國法律保護…吧?
因為沒有拐賣男人的
歪題一下。
拐賣 男 或 女,主要看拐走,做什麼。
解放前日本佔領東北時,有一戶人,女的有一種日本發的身份證,叫良民證。小腳女人自己去辦的。家裡男人一直沒有良民證。因為男的去辦那個證。有可能直接抓走,送到煤窯裏。
女的能辦成,因為女的挖煤不佔優勢。
有一次,一個早市,市場的兩頭被日本兵堵了。開始查良民證。沒證的人,直接裝卡車裡。運到哪裡不知道了。據說是拉到雞西挖煤,或者去要塞修工事。
你得存在有用處,才拐你。沒用處,拐你幹啥?
包含在拐賣人口罪裏。
1997年時由於14歲以上男性被拐賣極少(本身黑磚窯這種也沒有賣妻這種容易查到;不過由於黑磚窯的市場總是沒有賣淫的和光棍的大也是確實啦)。男性相對不好控制(板磚偷襲上迷藥再綁起來的話當然不見得),因此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當時有一條原因說因為拐賣婦女兒童危害大……這個就胡扯啦。現在可以判非法拘禁、強迫勞動或故意傷害,當然量刑嘛……拐賣婦女兒童說不定都死刑(沒全部死刑死緩是怕人販子直接把人殺了)。
本身是為了突出保護婦女兒童的做法最後實際上導致了逆向歧視。
有答主提及「拐賣人口罪」並不成立,1997年拐賣人口罪已經被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了。
因為我這段太好笑了不請自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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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上完刑法課,我就跑去找男朋友嘚瑟(也可以理解為刷存在感)
綜上,拐賣婦女叫拐賣婦女罪,拐賣兒童叫拐賣兒童罪,拐賣男人叫傳銷,over。
————————以上內容就是皮一下,莫當真,以下正兒八經的
根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中並未規定「拐賣男人罪」,目前也沒有修改「拐賣婦女兒童罪」為「拐賣人口罪」,所以拐賣男人是不犯罪的(違法不違法我不知道,我還沒學,但是確實不犯罪),但是我們的法律也在與時俱進,「拐賣人口罪」也是趨勢所向,另外猥褻的界定也或將不僅限於婦女兒童。
答案在問題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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