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腰:

現在的拐賣數量比以前其實已經少了很多。

但人販子行事確實比以前猖狂數十倍。

比如明搶明綁,被人強力制止後走掉就是,或者一句認錯人就推脫了。

具體原因就是過去遇見未遂案人販子少不得被羣眾暴打一頓,然後扭送見官。有時候一激動人販子被打死了也只能自認倒黴。

而現在的未遂案要講證據,人販子一句認錯人了大家就拿他沒轍。

還不能打他,否則就要賠錢,若是致傷致殘了見義勇為的羣眾不定還得喫牢飯。

也就是說以前販賣人口的風險除了法律上的,還有行動中落入羣眾暴力輸出的風險。

而現在的人販子,販賣人口只有法律風險,而且還得是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有風險。

以前販賣人口風險不可控,利益雖然大但是風險也大,但掙錢的渠道少,所以人販子多。

現在販賣人口的風險可控,利益更大但風險小了很多,但是掙錢的渠道也多了,所以人販子少了。

因此在沒有讓人販子入刑的鐵證時,包括人販子在內的所有犯罪分子都是囂張的。

因為,犯罪風險已經進入可控世代了。


我們國家打擊拐賣人口已經很多年了,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有一個有效的節制,人販子反而更加猖獗,在我看來應該是犯罪的成本不夠高,看了一下相關法律,對拐賣人口的人販子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改為凡是拐賣人口兒童直接死刑,不知道是否能夠提高犯罪代價。這是人販子,那對於收買兒童的呢,同樣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追責,目前來看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我以為要是10年-20年是否更合理,因為沒有買賣就沒有偷拐,不管你出於什麼原因都不能去買孩子,因為他是別人家庭的全部,失去了孩子意味著失去了一輩子的幸福。

很多網友都覺得是如今對人販子處理過輕,是造成人販子犯罪行為仍舊猖獗的重要原因。其實不然。

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嚴重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造成許多家庭骨肉分離,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著實可恨。雖然他們沒有直接殺人,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親人一生都會在失望和希望中煎熬,並持續地為相關事件付出代價,社會成本太高。若對其處罰太輕,致其犯罪成本太低,難免會導致其違法行為不斷。從這個意義上說,加大對人販子的懲治力度,加重量刑,頗有必要。對拐賣兒童的刑罰,我國《刑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由此可見,不論出於何種目的實施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犯罪,也不論所針對的被害人性別、年齡、國籍,對人販子都應該也必須堅持依法從嚴懲治、從重打擊,這樣才能起到足夠的約束及震懾作用。

根治買賣或人口拐賣犯罪,是一項艱巨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僅需要重刑打擊人販,也要對收買人依法進行追責,更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構建人人喊打的法治氛圍。譬如著力剷除「買方市場」,促使「買方入刑」實現,從根源上遏制買賣兒童;又譬如加大戶籍管控力度,不讓「買方」輕鬆獲得撫養權,增加「買方」機會成本;或是加大對拐賣兒童案件的偵辦力度及致力於偵辦案件技術手段的提升,令犯罪分子違法成本隨之提高,僥倖心理也將大大下降等等。多管齊下,難道不比單純地喊打喊「殺」更能有效遏制人口拐賣事件發生嗎?


一般來說,許多人販子的關係網最終都會落到偏遠山村。

偏遠山村重男輕女思想很重,其次又因為高額彩禮娶不到媳婦。

因此女人和孩子往往就是人販子的主要目標。

套用一句動物保護協會的話語,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人販子很多都是出生於這種偏遠山區,走到城市後,發現自己沒有一技之長,也賺不到啥錢。

可城市裡的治安相對較好,因此小孩很容易下手,往往去人流量多的地方一溜,就得手了。

得手之後賣回村裡,村裡人花錢得了孩子自然不會說,其他村民也想買個孩子或者買個老婆的,自然也不會說。

一來二去,人販子反而成了古代的備貨郎,再加上對人販子的法律判罰也不重,抓到了也沒太大的損失,至少相比較搶劫販毒要輕微太多,更是猖狂至極。

不過相對而言,現在已經好多了。

原因在於偏遠山村也開始普法,同時也開始慢慢提升生活水平。

同時城市裡的監控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讓人販子也沒有太多可乘之機。

同時新興行業的興起,讓許多人也有了新的賺錢路徑,凡此種種現在人販子依舊存在,

可販賣婦女的情況有所好轉,同時因為大多數現在都是獨生子女,對於子女的看護也加強了許多。

同時立法這塊,相信也會做出更明確的法律規範文件,相信再不久的將來,我們一定會讓人販子無所遁形。


不對買家重拳打擊,光打「中間商」是沒有用的!而且現在中間商也要證據才能打


如果不能派武警去鎮壓買孩子的村子,人販子永遠是猖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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