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揚善還是懲惡 我是反方 求解?
法律的原身只是統治階級的自我保護手段,嚴格意義上並沒有所謂善惡的取向。與其說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如說法律工作者在運用法律時的價值取嚮應偏向哪一方。
法律的制定需要依據憲法,而憲法以確立和保障統治階級基本權益為目的。法律在此之外還需要依託普法工作來減少侵害事件發生的數量。
實際實行中,預防人犯罪或侵權所依靠的是人的道德感(及羞恥感);所以法律想要達到減少犯罪或侵害事件的發生,需要能夠更多地激發群眾道德感的手段。
因此,懲惡作為一種有效的手段是法律達成根本目的的主要途徑。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本身,是藉助暴力機關進行的,與揚善這種更需要潛移默化的取向本身並不兼容。
懲惡是法律工作者達成根本目的的主要途徑,揚善是部分法律工作者的個人選擇或希望;因而將法律的主要目的視為懲惡是可行的。
不過比賽的話,需要注意的點是:正方論據是否具有普適性(可能會有感化少年犯之類的點),劃分根本目的和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是根本目的的前提是能夠完全達成,但現實環境下法律不能做到,二者應視為不同階段),不要忽視法律工作者的存在(不能和法律畫等號,法律通過執行者達成,但執行者的意願不代表法律的取向)。
這個辯題……講道理不是太好,放平心態好好應對吧。
法律的直接目的是懲惡,最終目的是揚善。
我們打個最簡單的例子,
種莊稼,
除草的最終目的,
就是為了莊稼更好的成長。
如果只顧直接目的,
就容易將莊稼一起除掉。
如果只顧最終目的,
就容易滋生雜草,影響莊稼生長。
所以說,倆種目的是兼顧和相輔相成的。
割裂和片面的追求一個目的,必然是偏執。
所以說這是個偽命題,不應當孤立看待法律。
社會體現出來的善與惡,
不同時期會發生改變的,
生活水平低時,為生存,違法亂紀就多發,這時期,
如果法律過於嚴厲,就容易動蕩社會。
生活水平高時,人們普遍需求更高安全環境,
如果法律過松,就容易滋生不安定。
所以說也不應當一層不變看待法律。
法律應該是適應一個時期的發展需求的。
最好的論點不是要和對方針鋒相對!
最好的論點是把對讓融進來,就好像老師教學生一樣,來幫助他們打開視野!
要去攻對方,需要引入一個道德,把揚善的事情歸於道德,懲惡的事情歸於法律。反過來講就是道德的主要目的是揚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懲惡,相輔相成。把他們的舉動例子統統打到道德層面上去。這樣用偷換概念的方法,就可以把對方扣死。
要守,注意一個詞,「主要」。這是一個關鍵詞,為什麼,如果遇到你們回答不了的問題,或者頭疼的問題,反應不過來的問題,統統可以承認,但是扔到次要上去。
站住以上兩點,就可以立於不敗之地了,對方怎麼都繞不出這個圈子!
至於細節的論證結構,歸納和演繹都要有。
還有最關鍵,很多人都忽略的是把這句話補全了!
怎麼辯取決於你怎麼補!
例如:在當代社會下,法律對於規範老百姓行為的目的是。。。。。
或者,從歷史角度看,法律對於。。。。。
從國際社會看,法律對於。。。。。。
或者。在。。。。。。,統治階級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
剩下的材料,論證結構你們就自己搞吧!
法律是一種利益的博弈,更多的我認為是懲惡,懲惡有一種意思是保護法益
揚善這種東西讓道德來做吧
正在上民法課走神
就把政治書背一下,法律是統治者意志的提現,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
道家認為,懲惡即是揚善。在道家的理念中,正反方觀點一致,顯然不符合辯題的意義。
因此要看
揚善是什麼,獎勵宣揚善良的意志。懲惡是什麼,懲罰惡勢力。
再看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即,道德對人的要求更高,是要求我們要善良。
法律對人的要求比較低,法律希望我們別做惡。
因此,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懲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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