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你參加別的單位考試的目的是什麼?一般情況下,就是跳槽,你就要跳槽了,公司自然不爽,要求你離職是可以理解的,但你在同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公司讓你辭職雖然理通,但不合法,因為你並沒有同時在兩家單位上班,並沒有影響你的業務開展。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除非你實質已在用人單位上班,影響了你現在的公司業務,用人單位可以同你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賠償你,但現在你只是參加了考試,雖然用人單位不爽,嚴重懷疑你對公司的忠誠心,但不能以此同你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可以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不願意,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四)項的規定,這個對你有參考意義,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你只是參加了其他單位的考試,並未簽勞動合同,且也未有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所以來說,用人單位的要求通理不合法,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解僱你,是要雙倍賠償金的。

關於相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如下,供你參考。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這個怎麼說呢,你如果只是單純的去參加別的單位考試,而不是想因為這次考試獲得高薪是可以的,但是換做公司的話就不是這樣想的了,合不合法看你們簽的勞動合同來定的,也推薦你搜索找法網-北京勞動法專業律師諮詢,來瞭解更多知識維護自己的權益


別主動簽離職報告就行了呀。他讓你主動離職就是不想掏補償。

另外,你平常工作怎麼樣?有沒有犯什麼大的錯誤?或者經常遲到早退?如果這些沒有的話,公司是不能無故解僱你的。至於你參加其他單位的考試,只要沒曠工去考,那你就沒錯。

你沒錯的話,那無論老闆或人事怎麼叼你,你都別慫,勞動法裏有明確規定的,無故辭退要賠三倍的。還是你考試過了,那你就直接走唄。心要大,別怕事兒!!


這種事情如果讓公司知道了,無論哪個公司也接受不了吧。就好比你已婚了但卻被發現在外面單獨與異性交往,那就要做好被提出離婚的心理準備


您們的合同有這方面約定麼 如果沒有是違法的 不過您去別的公司考試被現公司知道了 即使這次沒解除成 以後的日子也難過的開心


你要是真想走哪個單位都不想被你黨備胎吧,而且如果你決心已下,單位拖著不讓你辭職,豈不是更糟


如果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屬於違反了


如果你喫著碗裏的看著鍋裏的,單位知道了肯定不想留你,這個不是合不合法,而是一個順理成章的說法,像你這種情況,最好別讓單位知道你有這種想法,因為有可能你在單位工作不開心了,想去別的單位也是可以理解的,做這些事悄悄做吧,萬一別的單位不接受你,也不會影響你現在的生活,在我看來,一旦單位發現你有去別家的動向勸你辭職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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