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但是公司提供了考勤表,說我是自願加班,這樣我還能得到加班費嗎?

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但是用人單位提供了之後說我自願加班,那怎麼辦啊?


加班想要加班費只需要做到兩件事即可:

1、確定一下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中是否要求加班必須經過審批,如果說有加班必須經過審批的規定,未經審批的加班很難要到加班費。

2、如果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加班必須經過審批,這時候只要勞動者只要能夠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就可以主張加班費,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什麼自願加班和非自願加班,自願加班也要支付加班費,非自願加班(強制加班)本身就是違法的,加班肯定都是自願的。

主張加班費核心問題就是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只要能夠證明這一點拿到加班費問題一般都不大。實踐中證明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加班比較容易,證明平時工作日的延長時間加班相對比較困難。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超過了該時間就屬於加班。

不管是自願加班還是公司因為工作需要要求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加班費,退一步來說,即使是公司主張自願加班,舉證責任也是公司。

勞動仲裁實務中,一般加班的舉證責任是勞動者,勞動者只要對自己的加班事實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即可,至於是否自願不屬於勞動者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的該主張不予理會即可。


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你是自願加班,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


題主你好,我不知道你指的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指的是啥,僅僅是考勤表嗎?

我的理解是,加班的定義必須是由用人單位因經營需要臨時安排的、超出的勞動者正常上班時間的額外勞動。

那麼,你的加班,有證據是由單位安排的嗎?比如,工作電郵或是聊天記錄,能否證明是由公司或領導安排你臨時增加的工作時間?僅僅考勤表上體現你在工作時間以外還在公司里,是證明不了加班的。


跟我在另外提問中的回答一樣。

我的文章中有加班費官司該怎麼打,以及加班費如何計算兩篇文章。個人覺得講的很詳細了。

關注看《要個加班費咋這麼難?》、《加班費怎麼算?》


這個比較模糊如果你是銷售部門或者有任務指標的部門,認定起來比較難。建議如果打算繼續干就先努力完成自己的任務再說其他,否則就無所謂了。隨心所欲吧


真正的、能讓公司認可的加班應該是領導批准


如你的證據是公司明確讓你加班的,沒問題。但如果只是加班考勤,你必須去考慮:

1.公司是否有加班認定的制度流程

2.如沒有,憑事實去爭取沒問題;如有,是否有具體說明加班要批准的,如有,你是否能有證據你履行了流程,你提交了申請但公司拒絕但還要你上班的

如果公司有明確制度,而你無法證明你加班是履行了制度的,勝算不高。當然,公司制度合理性等等都是可以去考慮的一些點


不要擔心,如果用人單位說你是資源加班,舉證則由用人單位負責。

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合理舉證,那麼仲裁的時候則會認定你非資源加班。

所以不用擔心。


咳咳,準備仲裁了嘛 ?想好了的話,公司的說法不用管。

關於加班費的舉證,勞動者只要對自己的加班事實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即可。因為法律的基本邏輯是:1 有沒有加班—— 2 有加班了要付加班費 ——3 用人單位實際有沒有支付加班費—— 4 沒有支付,勞動者請求 ——5 於法有據,事實清楚,支持。


光考勤表通常是不太能得到支持。一般公司都會有加班審批手續吧。除非是那種流水線工作,要是能自由考勤打卡的工作,我覺得是不太能支持加班費的。


在知乎這裡你都說不清楚,還能通過仲裁獲得加班工資?舉例,辦公室主任上午十點布置工作,要求副主任在一天時間內寫出年度工作總結初稿。副主任說,那我晚上要加班才能寫出來。主任隨口說,那你看著辦。當天深夜,副主任將總結初稿發郵件給了主任,按時交差。等總結定稿印發,副主任跟主任說要給一天加班工資。你說給不給?


可以仲裁 前提是不想幹了


首先從加班費上說,你的證據要確保有法律效率,不能自己能證明自己能說清楚卻不能完美解釋,再次,查看你們公司的制度,加班的手續要怎麼辦理,這樣你可以根據流程上沒有疏漏的地方,最後,你把具有效力的證據拿到勞動部門仲裁,會讓你們公司去舉證你沒有加班的理由,最後給你發加班費。公司有時候會店大欺客,把員工列為弱勢群體,不把員工的利益放在前面,運用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付出,我覺得應該支持。但凡是也要考慮負面影響,自己把握孰輕孰重,不是怕事,只是覺得有時候會有小鞋子穿,但做好預防或未雨綢繆總是好的。


如果你離開單位,仲裁的話,你會贏。只是你與一個組織對抗需要投入時間精力甚至金錢,得到的補償是否高於你的投入,需要你精確計算。


你要準備離職那就勞動仲裁,不準備離職,那隻能認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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