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到刑警大隊兩天後取保候審的,老闆和業務頭直接進看守所了,涉案金額不清楚,我的工作內容主要寫股票期貨交易之類的軟體,剛轉行程序員真的啥也不知道
如果涉嫌犯罪且已經被取保候審,可能後續法院會判刑,具體如何判需要分析你參與案件情節去認定。根據你的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從犯。
對於那些在賭博犯罪團夥中,對從事開設賭場的犯罪起著直接的、必不可少的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那些對開設賭場犯罪無足輕重的人員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受賭博犯罪組織者僱用,為犯罪分子提供後勤保障的服務人員或者偶爾幾次為賭博犯罪分子提供幫助的人員等對開設賭場犯罪無足輕重的人 員,情節顯著輕微的,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設賭場具體如何認定主從犯?
從一般的網路開設賭場犯罪人員組成來看,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能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人員主要有五類:
(一)賭博網站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網路賭博的組織者;
(二)賭博網站的各層級代理;
(三)賭博網站的建立者、提供者或者為網站提供運營、維護等技術服務的人員;
(四)為賭博網站的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的人員,包括銀商、第三方支付等;
(五)賭博網站的運營推廣的人員,比如廣告宣傳等,俗稱「狗推」。
上述五種情形種符合前兩種的一般會認定為主犯,而後三種一般會認定為從犯,而開設賭場罪主從犯認定上對量刑有著直接的影響,這點必須嚴格把握。也是後期能否適用緩刑的重點。
開設賭場罪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另外,提醒大家,賭博機是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機型、機種,是一種遊戲廳的附屬品,看似公平、娛樂的遊戲,但其後果是非法轉移、重新分配參賭者的財產。一些人利用網路平臺開設賭場,妄圖藉助沒有現實場所、沒有現金往來等理由逃避法律制裁。但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網路紅線不可觸碰!
開設賭場,應該是網路賭博那種吧,因為不清楚具體案情,這個也不好多加評論,這個還得看你入職時間,如果說你是這些所謂的工具都是你來做的話,那麼有可能是被認定開設賭場罪的,所以說要看下你這個入職具體多久時間,而且是拿基本工資還是有提成的。為主的老闆肯定跑不了,具體的主要業務員肯定也是。現在很多詐騙案件也是的,公司的技術員也有很多被判刑的。通俗的講就是為相關的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工具。肯定是可以認定共同犯罪的。具體做筆錄的時候還是要講清楚,入職的時間,具體的工作,當初入職是如何談的。工資收入情況,有無提成,做的是各種軟體,可能是結算軟體或者通道等。至少目前從你的說法,問題還不是很大。另外一個還要看這個盤的資金流水情況,因為是開設賭場罪,資金流水和抽成肯定很重要。先等等吧,把自己的情況梳理好,確實不知情的話,或者說你入職時間較短,可能就是到期解除取保候審,案子了結。如果說是入職時間比較長,而且是技術骨幹或者負責人,那後期可能涉及到起訴判刑等。希望對你有點幫助。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非監禁的羈押措施,不會影響案件的定性,判刑與否要看定罪事實和證據是否充分,與有無取保候審沒有必然聯繫。
涉嫌開設賭場罪,如果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從業經歷、社會經驗,缺乏違法性認識的,且自己所處地位低,沒有拿高工資和提成的,從業的時間短,可以提出不知道是犯罪的辯解。即使構成犯罪,也可以提出是從犯的辯解。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也不是說法院就不判刑了,最終還是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由法院判決。
2006年6月29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賭博罪」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05年5月11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