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到刑警大隊兩天後取保候審的,老闆和業務頭直接進看守所了,涉案金額不清楚,我的工作內容主要寫股票期貨交易之類的軟體,剛轉行程序員真的啥也不知道


如果涉嫌犯罪且已經被取保候審,可能後續法院會判刑,具體如何判需要分析你參與案件情節去認定。根據你的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從犯。

對於那些在賭博犯罪團夥中,對從事開設賭場的犯罪起著直接的、必不可少的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那些對開設賭場犯罪無足輕重的人員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受賭博犯罪組織者僱用,為犯罪分子提供後勤保障的服務人員或者偶爾幾次為賭博犯罪分子提供幫助的人員等對開設賭場犯罪無足輕重的人 員,情節顯著輕微的,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設賭場具體如何認定主從犯?

從一般的網路開設賭場犯罪人員組成來看,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能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人員主要有五類:

(一)賭博網站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網路賭博的組織者;

(二)賭博網站的各層級代理;

(三)賭博網站的建立者、提供者或者為網站提供運營、維護等技術服務的人員;

(四)為賭博網站的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的人員,包括銀商、第三方支付等;

(五)賭博網站的運營推廣的人員,比如廣告宣傳等,俗稱「狗推」。

上述五種情形種符合前兩種的一般會認定為主犯,而後三種一般會認定為從犯,而開設賭場罪主從犯認定上對量刑有著直接的影響,這點必須嚴格把握。也是後期能否適用緩刑的重點。

開設賭場罪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另外,提醒大家,賭博機是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機型、機種,是一種遊戲廳的附屬品,看似公平、娛樂的遊戲,但其後果是非法轉移、重新分配參賭者的財產。一些人利用網路平臺開設賭場,妄圖藉助沒有現實場所、沒有現金往來等理由逃避法律制裁。但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網路紅線不可觸碰!


開設賭場,應該是網路賭博那種吧,因為不清楚具體案情,這個也不好多加評論,這個還得看你入職時間,如果說你是這些所謂的工具都是你來做的話,那麼有可能是被認定開設賭場罪的,所以說要看下你這個入職具體多久時間,而且是拿基本工資還是有提成的。為主的老闆肯定跑不了,具體的主要業務員肯定也是。現在很多詐騙案件也是的,公司的技術員也有很多被判刑的。通俗的講就是為相關的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工具。肯定是可以認定共同犯罪的。具體做筆錄的時候還是要講清楚,入職的時間,具體的工作,當初入職是如何談的。工資收入情況,有無提成,做的是各種軟體,可能是結算軟體或者通道等。至少目前從你的說法,問題還不是很大。另外一個還要看這個盤的資金流水情況,因為是開設賭場罪,資金流水和抽成肯定很重要。先等等吧,把自己的情況梳理好,確實不知情的話,或者說你入職時間較短,可能就是到期解除取保候審,案子了結。如果說是入職時間比較長,而且是技術骨幹或者負責人,那後期可能涉及到起訴判刑等。希望對你有點幫助。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非監禁的羈押措施,不會影響案件的定性,判刑與否要看定罪事實和證據是否充分,與有無取保候審沒有必然聯繫。


涉嫌開設賭場罪,如果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從業經歷、社會經驗,缺乏違法性認識的,且自己所處地位低,沒有拿高工資和提成的,從業的時間短,可以提出不知道是犯罪的辯解。即使構成犯罪,也可以提出是從犯的辯解。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也不是說法院就不判刑了,最終還是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由法院判決。

2006年6月29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賭博罪」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05年5月11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2010年8月31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體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三、 關於網路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2014年3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 關於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二、 關於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併計算。

三、 關於共犯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二)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五、 關於賭資的認定

本意見所稱賭資包括:

(一)當場查獲的用於賭博的款物;

(二)代幣、有價證券、賭博積分等實際代表的金額;

(三)在賭博機上投注或贏取的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

六、 關於賭博機的認定

對於涉案的賭博機,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並予以認定。對於是否屬於賭博機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檢驗報告。司法機關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檢驗人員出庭作出說明。


取保候審和判刑是兩回事兒。

取保候審是變更強制措施,公檢法機關認為你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讓你暫時回家等待法院審判,不讓你在看守所呆著了。這是因為你的罪行比較輕,刑期可能比較短,司法機關對你信任。

判不判刑,判什麼刑,那要等法院審判完以後才能知道。可能無罪也可能有罪。可能判實刑,也可能判緩刑。

不過有一點應當是肯定的,那就是一般來說,被取保候審的刑期會比較短。


你是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從犯被採取了取保候審措施,還是很可能會起訴判刑的,情節嚴重的主犯警方已經刑事拘留了。


取保候審一方面體現出罪行並不重大,但另一方面取保候審只是表明社會危險性不大,不代表罪行本身不需要承擔刑事法律後果。因此,取保候審,特別是開設賭場行為,若未認定從犯且賭資較大獲利較多的,不排除最終被判處實刑的可能。

很多專業內容可以看我那篇關於網路賭博犯罪的文章。


如果你剛入行,而且負責寫股票軟體,這跟開賭場也沒有直接關係,應該沒你什麼事。不放心的話,可以把公安機關問你的問題,和你的回答給我看下,就能有更準確的判斷。


會的


什麼階段取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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