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想問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別吧?

類推解釋在解釋的時候是明顯超過了普通人的認知,屬於概念位階的提升,在原文義的事實之外,擴大了射程。擴大解釋在解釋的時候沒有超過普通人的預測,在原文義正常的邏輯規範之內。類推刑法不允許。

怎麼類推,類似與現實中的扯犢子。把強姦男子,定義為強姦婦女。


A像B,B像C,所以A是C,把此解釋為彼。這是我自己的理解,很粗糙,幫不上忙,見諒啊


這是想問類推解釋吧,其實和類推最像的是擴大,兩者都是解釋方法,受限於刑法保障人權的思想,用類推解釋會損害法的安定性與預測性,但是類推與擴大一般很難區分,所以一般採用的標準是看一個解釋符不符合大眾的心理逾期,如果符合就是擴大,不符合就是類推。

以上太抽象,在具體中的應用,在搶劫罪中有一種結果加重犯,叫搶劫金融機構,將ATM機和運輸中的運鈔車解釋為金融機構,站在一般人角度來看,這種解釋完全沒問題,搶劫ATM和運鈔車視同搶銀行說的通,這就是擴大解釋

可是在出賣人體器官罪中,將一些代孕行為解釋為出賣就不合時宜了,代孕本質是一種出租行為,將出租解釋為出賣,這當然是超出了一般用語的意義。

當然了,要是是司法解釋,那就別區別了,反正它是不會錯的(手動狗頭),就像它把艾滋病解釋為性病,明知有艾滋病還故意賣淫嫖娼定傳播性病罪,確實使人感染上艾滋病的定故意傷害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艾滋病絕不是性病,雖說他可以通過性傳播,其實只有一點點類推的,我們國家又沒有單獨的傳播艾滋罪,為了防止這種故意傳播艾滋還沒有使人感染的情況,勉強將它納入性病範圍,法理上確實是類推,但情理上也能接受,這時候只要司法解釋確定的就當作擴大吧。


應該是類推解釋。

我國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9條規定:「本法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算是比較典型的類推解釋了。

不過1997修改了79《刑法》,取消了類推,並且在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就是禁止類推原則。


我們的法律條文是由語言文字構成的,文字本身有一個可能表達的意思的範圍。如果你解釋的結論超出了一般人能夠認同的意思範圍或者說超出了國民的預測可能性,那麼你的解釋就是類推解釋。例如將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含大型拖拉機,就沒有超出語言文字可能涵蓋的範圍,不是類推解釋而是擴大解釋。如果將汽車解釋為包含火車,就顯然超出了一般人能夠認同的意思範圍,應當屬於類推解釋。


類推解釋

不是推類解釋

就是對特定的條文進行擴大的解釋

不過,類推就是擴的太大了。

打個比方,把條文比作氣球,擴大解釋就是吹氣球,類推解釋就是把氣球吹炸了。

中國是不允許類推解釋的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