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於以什麼名義,而是是否違背患者本人意願,是否存在「被自願」和「被誘導自願」。

假設今天自願就可以執行安樂死,我是一個有錢人,我就想看別人死在我面前,於是我跟得了不治之症的人說,我給你家人一筆錢,你來死給我看,你說他願不願意?

再進一步,身體健康但債台高築的人願不願意死給我看換一筆錢?

那我是慈善家還是殺人者?

你說的那個「道德」,在人的劣性面前,那還算是問題?


在中國自殺是有罪嗎?

會沒收死者財產?會羈押死者繼承人?

既然自殺無罪。為什麼非要合法去殺人。就因為他活不了嗎?這種邏輯不是太荒謬?

就因為一個偏遠山區,一個沼澤地實現了合法謀殺,然後你們就說合法殺人是先進的?這不是越活越回去。


it的發明完全可以做到流程公開透明,只是想不想而已,而且可以讓親屬與第三方公證人輔助鑒定與執行,降低出錯和暗箱操作可能性,沒那麼複雜,也不需要扯到什麼道德,只是願不願意做而已。


會 這就是犧牲品 道德沒有管轄權


植物人,躺床上3年,花了100多萬.最後還是走了。如果錢多,還可以多活幾年,但是換做是你,你願意這麼活著么?

安樂死的前提是:已儘力治療,仍看不見希望。


病人自己要安樂死,我尚且覺得是病人自己孩子氣了,還要苦口婆心的勸他活在這個世界上。

法律如果規定病人可以選擇安樂死,我都覺得在立法層面的指導意義太強,會導致更多的悲劇,比如病人其實不想死,後來又反悔什麼的

你道德算什麼東西?道德的層級比法律還要低一等,居然還有人以道德的名義將他人安樂死?我不認為別人有權利審判他人,而且審判他人用的還不是法律,用的是道德。

朋友,我相信你也見過無數次道德綁架的事情。當道德不是用來約束自己而是用來約束別人,道德就會變成道德綁架。道德不應該超出它的使用範圍。

如果用道德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即便用得是安樂死的方案,這和逼死別人沒什麼區別,他當然會成為社會的犧牲品。

另外,我認為題主並不明白安樂死的定義和適用範圍。安樂死是指對於目前醫療手段無法醫治的臨終患者(生命只有不到六個月),用盡量無痛苦的方式結束病人痛苦的生命。題主可能是與注射死刑混淆了概念。


對於陷入極度痛苦的晚期癌症患者,家庭經濟困難的植物人患者,癱瘓在床上且家庭無經濟能力的。這些求生無門丶求死不能的人們應該給予安樂死,奔向未知美麗的靈魂世界。如果安樂死真的有,我一個20歲的小夥子,也願意離開這個美麗善良的世界!

看了太多愛恨情仇丶人情冷暖,反而更珍惜生命的每一分每一秒。可惜,如果有選擇沒有痛苦死去的權力,在家人同意的情況下,我願意。


這和社會的犧牲品沒關係啊,安樂死都是建立在自願的原則之上的


你可能不了解,很多人是願意安樂死的。


我覺得首先這個道德標準應該是大家共同接守遵守的行為規範,其實我們的骨子裡都有一種精神,那就是我們古老的華夏文化,陰陽五行理論,仁義禮智信五種品德。這種價值觀對個體群體都是最完善的,不會使人的行為陷入無休止的矛盾爭議中討論來討論去。


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不是用來雙標別人的


法律是維護社會道德的底線


不立法即有罪。


如果病人承受相當大的痛苦,安樂死估計也是他和家屬最大的期望和解脫


感覺題主給的問題不夠清晰啊,首先病人也分得病嚴重程度的,其次也要看病人的主觀意願,成不成為犧牲品還有關於所處社會條件如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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