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中國不應該,哪國都不應該,殺人犯可以剝奪公民的生命,而公民不能剝奪殺人犯的生命,這是多麼滑稽的規則。

只要沒有死刑了,我估計我會很放肆吧。

不再會被槍斃,那做之前只要考慮周到,弱勢群體啥的,自己喜歡的,有啥不可以做的呢。

當法律失去了威懾力,想想吧


對很多國人而言廢除死刑像是天方夜譚。但時代就是這麼一個進步的趨勢。當年不車裂不足以平民憤的罪行而今不也判死刑就足以平民憤了嗎?刑罰的意義不是為了同態復仇人類不可能沒有報復心但隨著時代發展,人們追求報復的方式也會越來越文明。死刑還是肉體刑的範疇。難以說這是文明的行為。

死刑有不可規避的根屬弊端。呼格案聶樹斌案等錯案教訓已經足以讓人痛心。司法公正只能是相對的不可能是絕對的。這樣的錯案是不可避免的。

再者死刑並不必要。死刑對犯罪的威懾性也受到了質疑。對激情殺人且不說,對於謀殺等計劃犯罪就有足夠的威懾力嗎?關於死刑威懾力的研究主要有2個大類,一是以美國等西方學者為代表的建構模型討論,二是以日本學者為代表的引入心理因素的質化分析討論,出於這個辯題的嚴肅性,我方打算多花點時間和各位仔細聊一下整個學術界半個多世紀的的研究軌跡。關於死刑威懾力的研究共有四個層次,第一層是和謀殺率的相關研究,典型代表聯合國1988年公布的世界各國廢除死刑前後的謀殺率的變化,得出的結論是死刑不會帶來謀殺率的上升,此類數據在實然層面證明了廢除死刑後並沒有不可控的弊端,換言之,死刑的威懾在實然上並不必要。第二層是控制變數法研究,典型代表塞林和埃里希,兩人使用同一個變數代表死刑的威脅,引入計量經濟學,通過偏微分方程組的方式來研究多變數中兩個變數的相關性。最後來計算兩個變數之間的回歸方程,然而,他們使用不同的統計方法進行比較,得出不同的結論。第三層為時間序列法的介入,上世紀末興起,主要集中在00年-08年。此理論預設了一個前提,即認為一個理性的殺人犯在考慮是否要犯罪時,往往因為資訊不充足,考量的是幾個月乃至幾年前死刑的執行情況而不是當時的,許多學者通過時間序列法得出死刑具有威懾力,然而這部分論文基於時間序列的考量是以平均1-2年的滯後性為模型的,在信息爆炸的互聯網時代未必適用,也完全不適用於激情犯罪和反社會人格,因此這個統計結論不具意義,第四類為質化分析,加入犯罪心理等因素的考量,典型代表小木貞孝,菊田幸一,但此類研究至今無法突破心理感應的量化難題。

最後是一點價值,民意是需要引導的。法律不是用來順從民意的。立法本身就是對民意的一種引導。對於一個禁止濫殺生命的文明社會,民眾卻組織一個公共的殺人機構,我認為這是荒謬的。不廢除死刑背後的邏輯是你可以殺人但要償命。而廢除死刑背後的邏輯則是,所有生命都應該得到尊重,沒有任何人任何組織有權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包括國家。這才是真正的文明進步的方向吧。

但中國也不必過於著急,現在從刑法修正案開始一步一步的減少死刑條目就是很好的開始。以上,謝謝


熊培雲在《自由在高處》中提到,死刑是一個笑話,死刑縮減了人類的生命與自由。這一點我不敢苟同,我仍舊支持死刑,但判定死刑的度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儘管存在著「扒手悖論」,說明死刑對於小偷的震懾作用有限,但是這只是少數,國人對於「死」這個詞一直存在著敬畏和恐懼,這也是我國沒有淪為動蕩不安的血腥修羅場的主要原因之一。值得一提的是,死刑犯是哪些對於社會公共秩序和公民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社會極端分子,他們造成了死亡,對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恐慌,判處死刑是其他人自由與安全的延續。

我們更應該討論的不是廢不廢除死刑的問題,而是如何使公民如何具備理性思考能力和良好的自我約束能力,從根源處減少死刑的發生。


堅決反對廢除死刑,強烈要求恢復凌遲和五馬分屍等酷刑!因為對犯罪分子越寬容,守法者的權利越得不到保護。

現在我國的殺人犯太多,有的殺人犯甚至在自己想死時還拿別人拉墊背,還有人販販賣幾十個兒童的,近年來強姦販毒作案的也不少……

我覺得不應該只恢復凌遲!!!

還有

車裂

活烹

剝皮

腰斬

火刑

絞刑

斬首

等等

都應該恢復!!!

這墳挖的,訴棍和衙內們是急不可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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