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人說執行死刑會給行刑者帶來巨大的心理傷害,槍斃也不行,注射也不行,電椅也不行,麻煩得一B。

我就搞不懂了,他們是不是忘了,死刑犯之所以需要行刑,是因為在那之前監獄一直在供養他。只要停止提供食物,死刑犯不就自己死了嗎?為什麼還需要行刑呢?


試答:這個問題從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雖然死刑犯是依據現有證據被依法定罪的罪犯,但即便如此,任何刑罰,包括死刑在內,在執行前和執行中,都有被赦免可能,被新的證據推翻判決而暫緩執行、重新審理的可能。在此基礎上死刑犯只是對某個證據下的犯罪事實做出的依法刑罰決定,在執行特定刑罰之外,虐待行為並不是刑罰本身,正如理論上法官對罪犯的判決不應該基於憤怒,獄警等執法人員對待服刑犯也不應該基於個人恩怨而擴大刑罰,比如有期徒刑可以不給吃飽加重刑罰,無期徒刑可以幾天不給水喝加重刑罰。這種虐待行為屬於管理者私加刑罰的一種,死刑犯只是需要承擔死刑刑罰,在執行死刑前需要限制自由。除此之外,虐待的附加行為並不是法定行為,也不太可能立法支持這種行為,這就跟很多國家取消鞭刑一個道理,這個口子一旦被允許,死刑的執行程度問題並不是主要的,而是無法對死刑犯的管理者進行有效限制。

至於供養問題,刑罰的本身在於維護秩序,而不是復仇,國家機器對犯罪者的所有約束行為目的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而不是對其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給予報復,基於這個原因,不是所謂的供養,而是建立監獄等設施,讓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者可以穩定的接受關押反省和思想教育,勞動改造,財政支付的基本條件可以供養的條件,目的是為了讓罪犯改過自新,監禁犯人還會提供勞動機會補貼財政用於自己的伙食改善,以培養罪犯的生活習慣的改變,一定程度上善待犯人的管理方式有助於社會改造的實施,雖然死刑犯基本上不太可能改為監禁刑但人道的處理方法有助於監獄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提高,有助於監獄犯人和獄警間緩和關係接受改造,如果虐待性的法律作為國家機器的方法可以被獄警們採用,則恫嚇有餘而教化不足。無助於文明執法的管理風氣建設。

在監獄服刑期間的任何虐待行為,可能導致犯人危及健康,而導致疾病,假如在判處死刑後出現了任何問題,虐待犯人導致的後果,比如第一段出現的情況(獲得再審,不核准死刑等),是會被提出索賠的。徒增不必要的麻煩。

總體上來說,國家機器基於立法制定規則,司法提供判定,行政提供法律執行(依法羈押和死刑也是一種執行)是一個程序化的操作,程序化的操作要求每個程序的執行節點,而每個節點的上一個步驟有義務負責維持到下一個節點得以順利的執行,而在這個過程中,保有當事人接受下一個節點執行過程的正常狀態是程序需要。同時整個的程序鏈條隨時接受監督。即便是在古代,判死也要打入死牢上達州一級甚至是中央政權批准,而且還給犯人的家屬留下越級上訴的時間。哪怕是在今天,實際上也沒有徹底否認所謂的最後一刻刀下留人。基於以上兩個緣故(第一段和第三段),無論是對公眾,犯罪者,社會秩序,公務員管理,都不應該用這種方法。


有點狠啊,哪怕是在古代,死刑前一般也會讓人吃頓好的,告訴他吃飽好上路。

只要不是最大惡極判了折磨至死的人,劊子手大叔還會很和善地說沒事,就一會,我刀很快不疼的。


自己餓死?時間太久了,直接從樓上推下來,吧唧一聲,一了百了。

然後某些喪心病狂愛管別人閑事的國家會把此事寫入人權報告,國際上到處發通稿,敗壞我們名譽。


餓死很痛苦,屬於折磨或者虐待。槍決以及注射是為了減少死刑犯的痛苦,體現的就是人權保護,人的尊嚴。死刑犯雖然剝奪了政治權利,不是一般公民,但是不管怎樣還是屬於人的範疇。法和罰是為了社會穩定,保護公民和組織權益,折磨和虐待恰好是違反了這個原則。


不那樣死是出於人道考慮,不讓他們在死前再受到痛苦。

你覺得餓死符合嗎?

最後加一句

我本人極度噁心這種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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