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從屬於政治的時候,它就猶如奴隸脖子上的枷鎖,怎麼緊怎麼松大佬們說了算..

法律能夠有效監督政治運作的時候,它就是民眾利益至上的保障,也就是為人民服務..


謝邀……《論法的精神》開頭是這麼說的:

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

具體到人類社會的法律:

法律應該同已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有關係;不論這些法律是組成政體的政治法規,或是維持政體的民事法規。

……我將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種政體的性質和原則的關係。因為政體的原則對法律有最大的影響,所以我將儘力很好地去認識它。當我一旦論證了原則,人們便將看到法律從原則引申出來,如同水從泉源流出一樣。

孟德斯鳩把政體按照性質分為三種:

  • 共和政體: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前者是民主政治,後者是貴族政治;
  • 君主政體:單獨一個人執政,不過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
  • 專制政體: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

那麼由政體的性質就可以直接得到一些基本的法律,例如關於選舉權的法律、關於國家機關的法律等等。

還有很多法律與政治的關係不那麼明顯,它們是從政體的原則引申出來的。

政體的性質和政體的原則的區別是:政體的性質是構成政體的東西;而政體的原則是使政體行動的東西。一個是政體本身的構造;一個是使政體運動的人類的感情。

例如,民主政治的原則是品德。(在這裡法國人例行吐槽海峽對岸:

在上世紀,英國人要給自己建立民主政治;他們未能獲得成效的努力,可稱奇觀。因為那些參與政事的人毫無品德;因為那位最大膽的人的成功激起了他們的野心;因為宗派主義浸透了一個又一個的得勢的黨派,所以政府不斷更迭;驚愕了的人民尋求民主政治,但卻什麼地方也找不到。最後,在經歷許多動亂、衝擊、震蕩之後,他們不能不重新回到他們所廢止了的那種政體之下去休息。

而君主政體的動力就不是品德,而是榮譽。而專制政體既不需要品德,也不需要榮譽,而是需要恐怖。

於是從不同的原則裡面就可以得到不同的法律。

共和政體應該教育孩子熱愛法律與祖國,把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

這種愛是民主國家所特有的。只有民主國家,政府才由每個公民負責。政府和世界的萬物一樣:要保存它,就要愛它。

君主政體要引導人們爭強好勝;而專制政體的教育則應當使人們愚蠢。

對於民主政體來說,愛共和國=愛民主=愛平等=愛儉樸,因此民主政體的法律應當促進平等和儉樸。例如,關於財產繼承,應當禁止一個人繼承兩個人的遺產;可以把公民按財富分級,對富人徵更多的稅;在經營貿易的共和國裏,父親的產業應當平均分給所有子女,使他們都不得不努力工作。

貴族政體的原則也是品德,但是因為它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所以貴族政體的品德是寬和的精神。貴族應當謙遜、樸實,這樣才能使平民忘記他們之間的差別。把國庫的錢財分給人民,在民主政體中是有害的,在貴族政體中卻是有益的;如果不把國庫的錢財分給人民,也應該讓人民知道這些錢財被保管得很好。法律也應該禁止貴族經營商業,以防他們壟斷貿易。應當設置專門的護民官,或者由法律充當護民官。同樣,貴族的遺產也應該在所有子女中分割,以免財產集中。

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因此法律應當支持貴族和特權,採取各種措施保障貴族世襲。

專制政體,啊,不想繼續寫了。


(一)法與國家的關係

知乎用戶:試論述法治與人治之間的關係。??

www.zhihu.com圖標知乎用戶:民主和法治是不能兼容的嗎??

www.zhihu.com圖標

1.國家是法律存在的政治基礎

國家權力是法的支持和保障,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國家是法的產生和發展直接的推動力之一。

從歷史發展的觀點看,國家政權的建立是一個國家的法得以產生的政治前提;

政權的穩固是法的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

政權職能和發展也推動了法的內容和作用的變化。

(2)國家權力是創製法的直接力量。

國家權力是創製法的直接主體,藉助於國家權力,立法能夠最大限度地表達社會關係所決定的利益和意志。

(3)國家權力以其強制力參與和保障法的實現。

在現代社會,法的實施和實現除了依靠傳統、習慣、輿論、利益引導等積極因素外,也必須依靠國家權力的支持。

2.法律也對國家權力起到支持和制約的作用

法律不是完全依附於國家,而是具有相對於國家權力的獨立性的。這使得它能夠對國家權力的運行及其結果產生重大的影響。法本身的相對獨立性和法的調整能力使得法有可能,也必須把國家權力納人法律調整,但這並不是說法律可以脫離國家權力而存在。

具體而言,法對國家權力的支持和制約作用表現在:

(1)法確認國家權力的合法性。

國家權力需要藉助合法性信念來鞏固自身,而法律是確立現代國家權力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2)通過法來組織和完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

這就是說,以法律來規定國家機構的許可權和職責範圍,保障各個機構各司其職、各安其位。

(3)通過法律制約和監督國家權力的運行。

法律作為一種有效的約束手段,可以把國家權力分散到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機關,使得權力之間可以相互制約;同時又可把國家權力的各部分整合為統一的等級體系,使得權力之間通過相互配合而發揮更大的作用。

(4)法有助於提高國家權力運行的效率。

法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規定了方向、原則和界限等,以此促進國家權力行使的合理化。這種合理化就意味著其運行效率的提高。法還可通過傳播一定的價值觀來發揮其思想教育作用,為提高國家權力的運行效率、完成其功能提供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法與政治的關係

政治對法具有影晌和制約作用;法對政治具有確認、調整和影晌作用

法與政治都屬於上層建築,都受一定的經濟關係制約並反作用於一定的經濟關係。

但二者仍有不同:

(1)政治通過把利益關係集中、上升為政治關係來反映經濟關係,法以規則、程序和技術形式使經濟關係制度化;

(2)政治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組織性,法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規則性和秩序性;

(3)政治的控制和調整功能通過政治行為和過程實現,法通過對主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和保障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

法與政治的相互作用體現在如下方面:

1.政治對法的影響和制約作用。

一般認為,由於政治在上層建築中居主導地位,因而總體上法的產生和實現往往與一定的政治活動相關,反映和服務於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動和政治關係的發展變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義上影響法律的內容或價值追求的發展變化。

2.法對政治的確認和調整作用。

法作為上層建築相對獨立的部分,對政治並非無所作為。特別是在近現代,可以說,法在多大程度上離不開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離不開法,法對政治具有確認、調整和影響作用。

具體表現為:

(1)法與政治體制。

政治體制指政治權力的結構形式和運行方式。在集權型權力結構中,法的被需要還只是作為人治這種權力運行方式的點綴或輔助,而在分權型權力結構中,權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須以法為依據。

(2)法與政治功能。

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衝突集中上升為政治關係,對社會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僅貫穿經濟關係反映和凝聚為政治關係的過程,且將利益和各種社會資源的權威性分配以規範、程序和技術性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認同的性質,並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統性。

(3)法與政治角色的行為。

法對於國家機構、政治組織、利益集團等政治角色行為和活動的程序性和規範性控制,以及20世紀初期開始的政黨法治化趨勢,都表明了法對重要政治角色行為控制、調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4)法與政治運行和發展。

政治運行的規範化,政治發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過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參與的途徑等)和政治體系的完善化,離開法的運作都無從談起。

(三)法與政策的關係

法與政策的關係;政策對法的實施具有指導作用,法對政策實施具有保障作用

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黨或其他政治組織為達到一定時期的政治目標,處理國家事務、社會公共事務而提出並貫徹的路線、方針、規範和措施的總稱。執政黨的政策最具影響力,與國家政權的聯繫最為密切。下面重點分析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的關係。

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作為社會調整的兩種基本形式,它們之間不僅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也有著明顯的區別,又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它們都產生並服務於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都體現著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們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它們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從根本上說也是一致的。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意志屬性不同、表現形式不同、實施的途徑和保障方式不同、穩定性程度和程序化程度不同。

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調整方式上的不同特點決定了二者的相互關係:

1.執政黨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

2.社會主義法是貫徹執政黨政策,完善和加強黨的領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3.執政黨政策充分發揮作用,能夠保障、促進社會主義法的實現。

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關係,既不能把二者割裂、對立起來,也不能把二者簡單等同。


法與政治是同一硬幣的兩面,是同一事物的兩種不同表述。法學的本質是政治學


法律是名義上對錯的準繩

zz是立場,無對錯之分,只有利益之分敵我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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