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已經過了最長追訴時效,原則上不在追訴,而且他救人的行為也說明了他沒有了社會危害性,除非以前的犯罪情節十分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追訴以外,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他救人的行為會作為量刑的參考,辯護人也能以此辯護,但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追訴的話,是不會有事的。說點題外話,自己做的事情,即使已經變好了,也應該要明白,這是你的責任,如果自己認為已經改過自新了,變好了,就不應該受到處罰,也是不對的,但是希望減輕處罰是沒錯的,說的有點亂不好意思!


首先,故意殺人罪的訴訟時效是20年,如果當時沒有人報案立案的話,一般是過了時間就不與追究了(畢竟20年滄海桑田,是否還有追究的必要,新的社會生活是否值得打破)。如果已經立案,過了20年,30年,甚至一百年都是要追究的。救了20多人,並不能因為救人就免除殺人的責任。最多也就是最後判刑的時候酌情考慮。


先說說該怎麼處罰。

(一) 關於適用法律問題

根據題目所給的信息,犯了故意殺人罪逃了二十年,應是2000年左右的案子,適用97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故意殺人罪,如果案子發生在97年以前,則適用79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故意殺人罪。

(二)關於追訴時效的問題

根據97年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三)法定最高行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88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可見,如果本案當年被立案偵查了,則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即便逃了20年,歸案後仍需接受法律的制裁。

再說說救過人的事兒

97刑法和《自首和立功的解釋》規定,立功的時間條件為「到案後」,所以救人行為不構成立功,不屬於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但可以酌情考慮,可采可不採。

多說兩句題外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幾年隨著公安技術力量的增強,許多多年未破的命案嫌疑人或被追逃落網,或主動投案自首,有的一逃就是二三十年,隱姓埋名或更名改姓,對犯罪過往閉口不提,重新組建家庭、養育子女,而這些子女有的也都近而立之年。

但是,行兇者一走了之,給被害人家庭留下了難以彌合的巨大創傷,給自己的父母和子女也留下了無窮的牽掛。我們辦理過好多起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案發後便人間蒸發,活不見人死不見屍,家中老人無人贍養,年幼的子女只能由老人來撫育,此後幾十年背負罵名,忍受屈辱。而給被害人家中留下的是此生難以彌合的創傷,沒有人會輕易與自己達成和解並從中走出,相反,他們在這幾十年間四處奔走,去公檢法多個部門去打聽、去詢問、去傾訴,緝拿真兇成為支撐他們活下去的精神支柱,哪怕生活再苦再難,他們也會憑著一股韌勁去堅持,而我們往往也被這份精神所感動、所激勵,因為我們看來自己所辦的普普通通的一樁刑事案件,在被害人家屬一方看來,那是他們這幾十年風風雨雨即將黎明出現的人生。

也曾有犯罪嫌疑人殺人後畏罪潛逃,後來創業成為億萬富翁(這個以後有機會再講),也曾有逃亡期間帶領身邊群眾植樹造林奔小康的,但是這些都無法抵消他過去所犯下的罪孽,歸罪、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並爭取諒解才是唯一的出路。


國法無情

被救的人替他說情,那麼誰來替冤死的人說情

九泉之下的冤魂,怎麼辦?

那不是等於有錢人拿出錢捐出去,就不受法律審判了嗎


首先不了解具體情況無法做具體判斷,還有我國關於追訴期是有限制的,不是說逃了20年就沒事了,這是誤解,如果當時被列為嫌疑人而且通緝了,逃是沒用的,至於救了那麼多人應當成立重大立功,量刑時會有一併考慮。如果自己去投案還會成立自首情節,如果已自首建議聘請專業刑訴律師。


張。。。。

張。。。。

張小敬。。。。


法律怎麼判我不知道。但我覺得應該槍斃,被救的人願意替他去死的話,可以考慮減刑,捨不得替他去死的話就別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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