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前方十米遠的乙開槍,子彈打偏,打死了附近的丙,甲沒有預料到會打死丙,但有預見的可能性。事後查明,丙當時正要開槍打死乙,如果甲未能開槍打死丙,丙就會打死乙,而甲對此事先並不知情。


核心要點:本題目考察打擊錯誤和偶然防衛。

一、打擊錯誤:打擊錯誤屬於事實認識錯誤的一個類型,又稱方法錯誤,主要指行為人因為本身的差誤,導致欲侵害對象與實際被侵害對象不一致。並且實際被侵害對象與欲侵害對象雖然不一致,但未超過同一犯罪構成。結合事實:本案中甲對侵害對象乙沒有認識錯誤,只是因為槍法問題打死了丙,顯然甲屬於打擊錯誤。

對於打擊錯誤兩種觀點:

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觸犯,定故意殺人未遂。

法定符合說:甲主觀想殺人,客觀上也殺死了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

現在主流觀點是法定符合說。因為具體符合說會導致罪責行不相適應的情況出現。故意殺人既遂和未遂,在判處刑罰時可是生與死的差別。

二、偶然防衛:是指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符合了正當防衛客觀條件的情況。即行為人採取的行為制止了現實、客觀、緊迫的不法侵害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防衛意識,並不知曉自己的行為將會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從學理上,偶然防衛是否構正當防衛,是否構成犯罪,存在很多觀點,什麼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論啦,燒腦的很。獃子也不想講太多。

總之,題目很複雜,如果現實生活中真的發生這種案例,怎麼辦?不是有個說法嗎,搞學術的傾向於把簡單問題複雜化,搞實務的恰恰相反,必須把複雜問題簡單化。簡單理解就是甲想干殺人犯法的事情,確實也干成了,人已經死了。法官會怎麼判?獃子認為以故意殺人未遂、正當防衛判罰的可能性非常小,大概率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然後在量刑上予以從輕處理。這可能也算是司法實踐中的折中主義吧,畢竟在司法過程中,司法人員要權衡各方面因素,作到公平正義,並努力尋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先說現實中情況。

張三開槍把李四打死了,李四,卒。

李四說,算了,李四已經死了,李四沒法說了,但李四想打死的王五可以說。

王五去機關報案,說李四本來想打死我的,是張三救了我一命啊。

正常人肯定會告訴王五,你報個屁案,李四都被打死了你還想幹嘛。

公安肯定要把打人的張三抓了。

張三說:我本來想打死別人的,打錯了。

公安:不錯,很誠實,但你還是跑不了。

但這種蛋疼的問題現實中是很難出現的,那麼這種問題是怎麼來的呢?

……

都是司法考試的鍋,首先涉及到了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

先從另一個經典案例入手:

妻子想要毒死丈夫,但丈夫一直患有某種疾病,常年服藥。妻子在丈夫日常吃的葯中加入了一味毒藥,打算毒死丈夫。不料,丈夫吃了之後,病好了。(烏爾斯·金德霍伊澤爾《論犯罪構造的邏輯》中案例改編)

這是一個蛋疼法學上經典的砒霜治大病的問題。

先按照刑法上一元的結果無價值論來看這個問題。

所謂結果無價值,是指對行為引起的法益侵害結果進行否定性評價。

用人話說就是行為的好壞取決於結果好還是壞,結果是好的行為就是好的,結果是壞的行為就是壞的,違法的本質取決於結果。

那麼顯然應該叫結果很重要論,為什麼要叫結果無價值論呢?

……這是一個蛋疼的歷史問題,先回到結果無價值論上。

砒霜治大病,這是干好事啊,怎麼能傷了干好事人的心,因此我們不管她怎麼想的,反正沒死人,那她砒霜治大病就沒毛病。

因此,依據結果無價值論,甲把丙打死了,從結果上看這個行為沒有侵害法益,因為既然要救乙,那麼無論是誰在甲這個位置上都得拿起槍把丙打死,甲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行為。

但是這樣有一點不好,大家都知道砒霜能治大病了,還知道了開槍打死人也沒事。雖然上面的結果無價值論挺有道理,總覺得哪裡不太對勁。

於是,又來了行為無價值論。

行為無價值論,是指違法的本質在於違反法的秩序。你怎麼能想著毒死人呢,太可怕了,你不是人。

依據行為無價值論,違法的本質在於這個人想幹什麼。

砒霜毒人治大病?不行,砒霜是個人都知道有劇毒,居然餵給自己老公吃,心裡還想著是毒死老公,危險行為,必須要懲罰。

開槍打人,想著是把人打死,不是救命,太危險了,必須懲罰。

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肯定沒跑了。

二元折中先放放,還有別的問題。

甲畢竟是打錯了,不像砒霜姐那麼直接,沒有中間商。

於是又引入了新的問題

打擊錯誤與對象錯誤

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

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錯誤,說白了就是認錯人了。

打擊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錯誤,但因客觀因素導致結果錯誤。

甲瞄準的是乙,打的也是乙,只不過有風,丙死了。屬於典型的打擊錯誤。

在對象錯誤中,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觀點一致。但打擊錯誤中二者觀點不一樣。

所以……該怎麼辦呢

具體符合說就是嚴格使用法律,甲你既然是想打死乙,打不死乙都不行,就算把丙打死了,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只能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乙只能是未遂。

法定符合說就好一點,想打死人別管你打死誰了,死人了就不行,差不多得了,甲雖然沒想打死丙,但你想打死乙也不對,雖然乙沒死,但丙死了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現在到了將上面四個結合起來的時候了。

2x2共有四種組合。

(1)結果無價值+具體符合說

結果無價值,甲對乙不構成犯罪

結果無價值,甲對丙構成正當防衛

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未遂

具體符合說,甲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甲對乙不構成犯罪,對丙雖是一種過失行為,但客觀上構成了偶然防衛。

最中,甲是正當防衛。

(2)結果無價值+法定符合說

結果無價值,甲對乙不構成犯罪

結果無價值,甲對丙構成正當防衛

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未遂

法定符合說,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

結果無價值和法定符合說本身本身存在矛盾。

(3)行為無價值+具體符合說

行為無價值,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行為無價值,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具體符合說,甲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對丙根本不看是否構成具體符合,因為行為無價值看行為,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最終,想像競合擇一重,甲只有一個行為構成一個犯罪,構成故意殺人罪。

(4)行為無價值+法定符合說

行為無價值,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行為無價值,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法定符合說,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

同上,行為無價值不看具體還是法定,甲構成故意殺人罪。

所以,甲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故意殺人。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這個問題屬於打擊錯誤與偶然防衛的結合,沒有唯一答案,需進行觀點展示。(需要注意的是,題目表明甲沒預料到會打到丙,且僅具有預料的可能性,說明甲在開槍時不管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至少存在過失,符合打擊錯誤案件的前提。如果甲存在間接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則在丙的死亡上,甲主客觀一致,沒有事實認識錯誤,也就不存在打擊錯誤。)

第一步,打擊錯誤問題。甲朝乙開槍,卻不慎打死丙。這是打擊錯誤。

(1)具體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構成構成殺人未遂,對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想像競合。(2)法定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構成殺人未遂,對丙構成殺人既遂,想像競合。

第二步,偶然防衛問題。甲打死丙,客觀上制止了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觀上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因此屬於偶然防衛。

(1)行為無價值論認為,甲的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壞行為,但製造了好的結果(救了乙),所以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2)結果無價值論認為,甲的行為製造了好結果,所以沒有法益侵害性,構成正當防衛。

最後,將偶然防衛的觀點與打擊錯誤相結合。

(1)行為無價值論+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原本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現修改為不夠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2)結果無價值論+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原本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現修改為構成正當防衛。


謝謝邀請!

本人觀點甲構成故意殺人罪即遂。甲主觀想殺人,客觀結果也殺死了人,不管死的人是誰。

甲的防衛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理由:正當防衛也要主客觀一致,甲客觀上保護了乙免受侵害,但甲主觀上並無正當防衛意思,是偶然防衛,不是正當防衛。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A與B打架,將B打傷並制伏,後發現B是從監獄逃脫的重刑犯。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同樣的,這種情況也不構成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理由是前面無意識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都只是偶然防衛,不是正當防衛,這種情況即無正在發生的侵害又無主觀認識更不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甲要射殺乙,預料到可能會射殺丙,仍然開槍,心態屬於放任,是間接故意,造成丙死亡的後果,既遂。

甲不知丙要射殺乙,不符合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甲不屬於正當防衛。


這一情形在刑法上構成偶然防衛,按照結果無價值理論,即不管你當時開槍的想法是如何的,如果你帶來的是好的結果,那麼我就不懲罰你,因此按其理論價值判斷,甲無罪。

還有一種是行為無價值理論,即不管你結果如何,我只考慮你當時行為的動機。按照這一理論判斷,則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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