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凌晨,重慶市梁平區柏家鎮中心村,45歲的劉某會用鐵鎚殺死了丈夫蔣某銀。

蔣某銀爛酒,嗜賭,家暴成性,事發後村裡人原以為劉某會是受不了丈夫多年的折磨才下了狠手,但是劉某會13歲的女兒還說出了另外一個原因:從六年級開始,繼父多次對她進行性騷擾,事發當晚,繼父多次試圖性侵她,母親想方設法進行阻止,未能得逞的繼父不僅毆打母親,還揚言第二天早上要將她拉到家門口的公路旁性侵,讓全村都看到。

女孩說,7月8日晚上,繼父蔣某銀說要讓她做自己的小老婆,開始對她動手動腳,母親劉某會因阻攔就被罰在凳子上跪了一個多小時。凌晨,她向繼父求情稱第二天要去學校想回房間睡覺,但是繼父不準,期間又數次想性侵她,都被母親抱住了。最後一次,她上樓睡著了,迷迷糊糊聽到有打架的聲音,她當時以為是做夢就沒下樓。

劉某會的堂姐劉女士認為,妹妹是為了保護女兒才下手殺死蔣某銀的。相關司法材料顯示,7月9日凌晨4時許,劉某會持鐵鎚朝俯卧在床的蔣某銀頭部、胸部等處擊打,致蔣某銀當場死亡。

劉女士後來從侄女處得知,蔣某銀此前還曾多次對侄女進行性騷擾。侄女小學六年級暑假,蔣某銀只穿著內褲,將侄女拉到二樓的樓梯間,撕破褲子,用手指進行侵犯,直到侄女反抗哭鬧聲,引來劉某會,蔣某銀才放棄。後來,蔣某銀直接向劉某會坦言自己要性侵繼女的想法。劉女士說,劉某會知道蔣某銀的邪念後,一直像防賊一樣防著蔣某銀,一直到事發當晚。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經以故意殺人罪對劉某會提起公訴,12月22日下午,該案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開庭前村幹部曾找到蔣某銀的家人,最終蔣某銀的五位兄妹一致同意出具諒解書。此外,劉某會的家人還收集了1000多位村民的簽名請願書,希望法院對劉某會的行為從輕處理。

丈夫欲性侵13歲繼女被妻子錘殺,妻子被控故意殺人 此前曾遭多次家暴_蔣某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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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者的五位兄妹一致同意出具諒解書;
  • 1000多位村民簽名請願希望法院對劉某會的行為從輕處理。

以這兩點就已經很能說明整體情況了。

這裡,我更想談一談女性遇到有關家暴、性侵、猥褻的問題時,可以怎麼做。

之前,接到過這樣一個求助:

這是一個各方面條件都相當不錯的家庭,一直以來也很是幸福順遂。

直到這天,四歲的小女兒無意中對媽媽說:「爸爸老是脫我褲子,摸我尿尿的地方。」孩子的媽媽異常憤怒且恐慌!一方面,再也不敢讓女兒和丈夫單獨待在一起;另一方面,又「特別想報復這個禽獸」。

不同於題中的案子,認證物證什麼都有。也可以說,在事發前,如果要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和女兒,也都是有辦法的。

但是,這個求助就真的什麼都沒有:

  • 沒有證據。
  • 唯一的證人還不可採信。

求助者在這個情況下特別慌,和這樣的人在一起,她一天也不想過。

她害怕多待一天,女兒又有遭到猥褻的風險。她壓抑自己,不敢爆發激烈衝突,怕會更難控制。又憤懣難消,一心想要取證報復。

說實話,我當時也不知道如何處理,似乎除了安撫情緒,讓求助者冷靜下來,我別無他法。

對,我也不是專業干這個的,寫這篇也是為了告訴那些同樣不知道如何處理的人,遇到這樣不知所措的情況是,至少可以這麼干:

找婦聯!

我聯繫了婦聯,描述了基本情況。

婦聯當天就安排了工作人員、安排了律師,聯繫了求助者,詳細了解了情況之後(判定基本情況屬實),提供了當下的針對性方案:

  1. 保持冷靜,和律師進行一個溝通。
  2. 聯繫能暫時收容/居住的地方,收拾好自己和女兒的東西。
  3. 等待丈夫回家。
  4. 婦聯工作人員到達家附近。
  5. 報警。(建議是沒有辦法的情況下,通過出警記錄作為證據。)
  6. 多方同時在派出所進行糾紛的第一次碰撞。

當然,事情的發展和預估的基本一致。真的沒什麼有效證據,最終以離婚收場。

以上,只想說明:

無論如何,面對傷害,請求助!

補充一下~

關於有人說,婦聯感覺不太有用。

其實,我在找婦聯之前就沒報太大期待。哪怕這次效果真的不錯,我更多的也是歸因於運氣好,本地婦聯真的可以。

我明明並不認為能帶來很大的幫助,為什麼還要在此強調呢?

因為,有時候,人真的會遇到困難;

因為,有時候,這些困難會讓人無路可走。

我們還是要想辦法,要呼號,要求助。

哪怕沒有實際結果,哪怕也許只有隻言片語的勸慰。

我們仍然要尋找、要求助......

因為,壓抑,一味地壓抑,

結果,如題。

更多心理與教育分享, @晴天


一、本案定罪及量刑問題

目前本案並無司法機關的權威披露,就媒體報道的極其有限的信息來看,7月8日晚上被害人開始意圖對繼女實施性侵,7月9日凌晨4時被告人將「俯卧在床」的被害人砸死,大概率是構不成正當防衛的。

《正當防衛意見》出台以來,各地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沒有以前那麼拘謹了,但無論如何應當承認的是,不管是普通防衛,還是無過當防衛,都要求防衛必須適時,都必須發生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本案中被害人是俯卧在床時被錘殺的,似乎俯卧在床的狀態很難認定成正在實施不法侵害。

倒果推因地來看,要真能構成正當防衛的話,檢察院就不公訴了,市一級檢察院的水平不會那麼低的。

可喜的是,如果媒體報道情況屬實,即便故意殺人罪成立,仍有希望爭取緩刑,2011年《刑事審判參考》收錄了一個參考案例,即是認為被告人長期遭受丈夫的打罵虐待和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而持鐵榔頭殺死丈夫(連作案手段都這麼相似啊!),屬於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再結合自首,得到民眾高度同情,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因素最終宣告了緩刑。

被告人姚國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0年5月11日被逮捕。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姚國英犯故意殺人罪,向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姚國英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好逸惡勞,長期以賭博為業,對被告人實施家庭暴力侵害、虐待長達十多年,對被告人的肉體和身心造成嚴重傷害,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的殺人行為屬情節較輕情形,且有投案自首情節,家有未 成年女兒需要撫養,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姚國英與被害人徐樹生系夫妻關係,結婚十餘年間徐樹生經常無故打罵、虐待姚國英。2010年以來,徐樹生毆打姚國英更為頻繁和嚴重。2010年5月10日晚,徐樹生又尋機對姚國英進行長時間打罵;次日凌晨5時許,姚國英因長期遭受徐樹生的毆打和虐待,心懷怨恨,遂起殺死徐樹生之念。姚國英趁徐樹生熟睡之際,從家中樓梯處拿出一把鐵榔頭,朝徐樹生頭、面部等處猛擊數下,後用衣服堵住其口、鼻部,致徐樹生當場死亡。當日8時30分許,姚國英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方派出所投案。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國英持械故意殺害其丈夫徐樹生,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姚國英的殺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徐樹生的長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發,因此,其殺人行為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案發後,姚國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長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殺夫的行為受到民眾高度同情,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兒需要撫養,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姚國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二、本案的管轄問題

刑訴法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由中院一審。對這個「可能判處」如何理解,是個問題,是只要法定刑里有無、死,就該由中院一審?還是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做出判斷,再決定管轄呢?一般認為是後者。上述的參考案例就是基層法院一審的,證明了這一點。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能看出來,本案必不可能判無、死,但竟然是由中院一審的,這個鍋,得由檢察院背,因為高法解釋里有一條,市檢向中院移送起訴的一審案件,即便中院認為不可能判無、死,也不應當再移送給基層法院,應當自行審判。

高法解釋這麼規定,可能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如果同級的市檢認為應當判無死而中院認為不該,那麼可以通過一審後抗訴來交由省高院終審決定。但如果允許中院自行下放給基院一審,則最終就成了中院做終審決定,同級市檢無法監督,要想改變結果,必須得發動煩瑣的再審抗訴。這麼規定固然是極好的,但也有些其他積極的但次要的價值被忽略掉了,譬如本案,中院一審,就離人民有點遠了……

這也體現出當前司法機關辦案的一種趨勢,有點過於流程化、機械化,或者說,匠氣。事實上,故意殺人案件確實絕大多數可能判無、死,應當由中院一審,但如果把這個模式僵化了,不考慮具體案情,雖不至於造成嚴重的程序違法,但確實對法律適用不夠準確,這樣是很不好的。

三、與其關注法律問題,更該關注社會問題

假設本案最終沒能判緩刑,被告人服刑去了,13歲孤女就會衣食無著、流浪街頭嗎?必不會。一定會有親屬或者愛心人士將她妥善撫養。那我們不禁要問,為啥非得等案發後才能這樣呢?如果一開始女孩兒就能脫離繼父魔掌的話,可能悲劇就不會發生。誠然有被告人「家醜不可外揚」等考慮,但不能否認的是,社會治理啊,還是得進步。


心疼這位母親,也支持這位母親

她真的不像各位那樣高大上,

她可能很無知

但她也為女兒撐起了一片天

其次

難道新聞上,獸父少嗎?還有些是親生的孩子

獸母少嗎?為了家庭安穩,居然默認獸父的行為,這事在重組家庭中,最常見

換一個平台

多的是男的願意娶帶小女孩的婦女,你以為它們是為了什麼?

還不開童車,

笑死,

它們連小男孩都不放過

自己去匿名區看啊

實不相瞞

沒匿名的男孩,也給我講過這種事

母親對一個孩子來說很重要啊

不然為什麼說,寧要討口娘,不要宰相爹???

怎麼說呢

負責的爹媽無論什麼時候,什麼年代,都對自己孩子很負責

但動物,你還真不好說

我TM是真的想不通

連有些動物都知道收養同類的小孩,

算了

我侮辱了動物


準確的控告應該是激情殺人罪。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劉某會是在丈夫面朝下,趴在床上睡覺,毫無防備的情況下用鐵鎚將其殺死的,此時女兒已安然睡覺,性侵終未得逞,家暴打架也已經結束,不存在保護女兒和自衛情節,主觀故意殺人行為屬實,犯故意殺人罪。

但從之後被害人五兄妹出具的諒解書,一千位村民的請願書可以看出,蔣某對妻子的長期家暴,性侵繼女,並試圖強姦繼女的行為屬實,在長期的情感情緒刺激下,讓劉某會不堪忍受,最終誘發了劉某會的激情殺人行為。

劉某會有故意殺人情節,但偏向激情殺人行為的成分更大,法院應採納受害人親屬出具的諒解書、村民的聯名請願書,作為量刑時參考的證詞證據,判處劉某會激情殺人罪,並考慮蔣某對其家暴、性侵女兒的事實,從輕量刑。


這個男人性騷擾孩子,母親的行為我認為是「大義滅親」

在家暴中生存,在女兒被現在的丈夫侵犯,作為母親怎麼可能袖手旁觀,視若無睹。

當然這裡面有丈夫騷擾孩子,丈夫家暴妻子,妻子殺死丈夫三個事實。三個事實具有關聯關係也各自獨立。

從法律角度角度講,丈夫騷擾孩子,法律有相關的刑責對應制裁,但是妻子不能用私行為去剝奪他人的生命;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但是從家庭倫理,公序良俗講,孩子母親的行為是一個母親在承受了最大的痛苦和壓力下,無奈和絕望的選擇,因為在她的觀念和腦海里只有這個男人死了,她和她的女兒才會安全,她的選擇是出於迫不得已,可能在她來看這個就是一種自救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還要考慮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結合母親新聞已知的信息,孩子母親涉嫌故意殺人罪,但這個案件,事出有因。孩子母親的行為主觀惡性不大,又是針對的是長期實施惡行為的被害人,社會危害性也不強,社會的消極影響也不廣,應該鑒於被害人的過錯在先且危害性等情況,對孩子母親給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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