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教育好像沒有關係,懲罰和教育是監獄法討論的命題。

刑法討論的是如何給犯罪者以相應的懲罰,懲罰犯罪、預防犯罪。

對罪犯進行懲罰和改造是監獄法規定的內容。我國監獄法規定,我國監獄是刑罰執行機關,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為宗旨。所以其實是改造為主的。因為法律規定的懲罰只有剝奪自由而已,所以沒有理由和依據對罪犯進行其他懲罰(比如體罰等),所以現代法律和監獄所能做的只有改造而已,如果確實能改造罪犯的話。


懲罰是教育的一部分,負反饋調節。但是並不能起全部作用,現在監獄裡就像很多個工廠,各個犯人各司其職,參與生產流水線,和工作差不多,也會有微薄的工資。然後便是看書運動文化掃盲等,作息嚴格,我覺得還是挺能達到教育目的的。

至於在我心裡哪個重要,我認為還是教育重要,因為法律的最終目的就是歸正社會成員行為,讓社會安全良好發展。判輕了,沒有用。判重了,興許犯人已經調整好了心態,改變好了性格和想法,放在監獄裡浪費資源也失去了一個勞動力。判死刑,有時殺一未必可以儆百。(我不是學法律的,我亂bb下自己的想法(?˙︶˙?))


兩者不能一概而論 一個是道德倫理的自我向善的認知 而另一個是道德倫理塌陷的自我向善的強制認知 講人話是 賤可以 但是不要認為賤就無敵 謝邀


對犯罪人施加刑罰,一方面基於善惡有報的樸素觀念——基本的報應刑;另一方面也是基於特殊預防必要性和一般預防必要性的要求,既要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又要警示和教育大眾樹立守法的觀念。


那要看罪犯是否窮凶極惡了。對一個衝動犯法的人,像是一個本性善良的農民,自然是教育重。然而,對於記吃不記打的一些人,只有足夠嚴厲的刑法才能讓他們長記性。但是,誰能區分呢?現在的國家已經挺好的了,至少沒有人橫死街頭,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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