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有一国的P打头的普通护照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实可以证明这个人严格意义上有该国国籍 (nationality),但里「国籍」的意思可能跟我们平常想的不太一样:我们把「国籍」和「公民权」划等号,但事实上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如果一个人有一国国籍,那么这个人一定是该国国民(national),但是不一定是该国公民(citizen)。

世界上有很多种护照被签发给有一国国籍但是不是该国公民的人。一种很常见的是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简称BN(O)护照。这样的护照是为一部分1997年之前的香港居民签发的。它长得跟普通英国护照差不多,但是没有"European Union"字样。

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之前,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无论是否具有中国血统,都可以成为英国国民(海外),并取得BN(O)护照。一般来说,所有的英国国民(海外)在主权移交之后都具有香港的永久居留权(right of abode),但是只有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人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所有的英国国民(海外)都具有一种英国国籍,但是如果一个英国国民(海外)同时也是中国公民,中国政府并不承认这个人的英国国籍。中国政府承认拥有BN(O)护照的非中国公民的英国国籍。BN(O)护照的内页长这样:

可以看出,BN(O)护照是正常的普通护照(P类型),签发国家是GBR(英国),但是Nationality(国籍)是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代码GBN,可以在底下机读区看到),而不是British Citizen(代码GBR)。

虽然英国国民(海外)具有英国国籍,但是这种国籍比较特殊,因为它并不赋予国籍持有者在任何地区的永久居留权。英国国民(海外)可以在中国以外的地区获英国领事保护并免签入境英国,但是并没有在英国居留的权利,同样也没有在任何英国领土居留的权利。这导致一个奇怪的情况:一个非中国公民的具有BN(O)英国国籍的人无权在任何英国领土居住,但反而可以在不是英国领土的香港永久居留。

当然,还可能出现一种更加奇怪的情况:一个非中国公民的BN(O)如果离开香港超过36个月,将失去香港永久居留权,成为尽管名义上有国籍,但事实上是无国籍人士的人。不过还好,这样的人往往依然拥有香港入境权,可以回香港再住7年恢复永久居留权。

还有一种情况是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是给部分英国前殖民地人民的国籍。拥有这种国籍的人也可以申请一种英国护照,但是与BN(O)类似,并不赋予在任何英国领土的居留权。一个只有BOC国籍的人就是事实上的无国籍人士,尽管他们可以申请成为英国本土公民。

在台湾也有类似的情况。当地法律规定,大陆、香港、澳门以及部分海外的华人都是中华民国国民,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他们被称为无户籍国民(National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NWOHR)。其中大陆及港澳人民一般不可以申请中华民国护照,但是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海外华人可以。

这类海外华人于是就持有ROC护照,严格来说也具有ROC国籍,但是他们并无权在台湾地区居住,也无权投票,而且也免服兵役。英国的各种海外国民至少可以短期免签造访英国,而直到几年前,ROC无户籍国民即便是有ROC护照,就连短期入境台湾地区旅游都不免签,需要单独申请许可。对无户籍国民短期入境的限制这几年才放款。

他们的ROC护照与台湾地区的居民的护照有一点不一样:无户籍国民的护照是没有身份证号的。

这是一个无户籍国民的护照:

这是一个旧版护照,但是也可以看出它是P类型普通护照,国籍是REPUBLIC OF CHINA,但是在(1)处却缺少了身份证号码。这类人也是拥有国籍但是没有居住权和公民权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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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但是有没有真正的签发给真正的外国人的护照呢?

有,但是这种情况很少也很特殊。

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界定「护照」的定义。我们一般把护照定义为名字真的叫"Passport"的旅行和身份证件,其他名字的不算。按照这个定义,有部分护照确实是签发给外国人的。

丹麦就有Aliens Passport,外国人护照

丹麦外国人护照封面

丹麦外国人护照资料页

在少数情况下,护照签发机关不一定是国家,或者这个」国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在梵蒂冈,天主教教廷/圣座(Holy See或Santa Sede)可以签发公务护照给为其执行公务的非梵蒂冈公民。首先,圣座不是国家,梵蒂冈才是国家,世界上没有人有」圣座「国籍,所以护照不一定是国家签发的。而就算把梵蒂冈和圣座等同,圣座公务护照确实会签发给非梵蒂冈公民。不过讨论梵蒂冈的国籍和公民权也没什么意义,因为它比较特殊。大多数情况下,梵蒂冈国籍只是方便工作用的,一个教廷的工作人员在为教廷服务的时候会持有国籍和公民身份,但是当退休或不再为教廷服务的时候公民身份也就终止了。

教廷公务护照封面

教廷公务护照资料页

一个类似的例子是马尔他骑士团的护照。马尔他骑士团是一个主权团体,拥有主权,但根本就不是一个国家。他们同样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也签发护照。

马尔他骑士团护照封面

马尔他骑士团护照资料页

这个证件叫Passport,所以确实是护照,一共签发给了大概500个人。马尔他骑士团这种特殊情况的公民身份就非常特殊了。马尔他骑士团并不是一个国家,所以它的「公民」也只是官员(他们一共只有2个公民,其他工作人员不算公民)。

所以对于圣座和马尔他主权骑士团这样的主权团体,他们的「国籍」和「公民」概念与一般的国家不一样,很难混为一谈,他们的护照更类似于国际组织所用的类似护照的通行证。

如果不要求名字里含"Passport"的呢?那就太多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签证身份书可以签发给外国人(比如外籍永久居民)。这个东西跟上面的丹麦外国人护照作用一样,所以既然丹麦叫它「护照」,香港的这个是不是也可以叫护照了。。这种外籍永久居民旅行证件很多政府都会签发,大部分都不叫护照,也不会把类型写为P,只不过确实有像丹麦这种把发给外籍居民的旅行证件称为护照并且类型写为P的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

各国签发的难民旅行证件(根据1951年7月28日公约),也与外国人护照,签证身份书和其他外籍居民旅行证件类似,只不过专门给难民的。

澳大利亚难民旅行证件(根据1951年7月28日公约)

这种难民旅行证的编号甚至是P开头的,跟护照一样,是不是勉强也能算护照?

澳大利亚难民旅行证件(根据1951年7月28日公约)资料页

还有各国际组织签发的公务证件(例如欧盟的密恐公务旅行证)

欧盟公务旅行证件

想找各种奇怪证件的图片以及了解如何鉴别真伪可以上欧盟网站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这还真不一定。

原苏联及其附近的一些东欧国家,境内居住了一批苏联时代定居该国的非本国居民,苏联解体后这批居民因为新国家国籍法的冲突无法获得居住国国籍。而这些国家便向这些居民签发护照,比如拉脱维亚。

这类护照被称为Alien Passport, 从名称上就能看出它的特殊性。其实本来这种证件是一类很常见的旅行文件,一般称呼为Alien Travel Document(ATD). 各国都有签发,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Certificate of Identity, 美国的Refugee Travel Document (DHS TD), 日本的难民旅行证等等。

而拉脱维亚等国颁发的这个旅行文件的特殊性就在于,一般国家签发的ATD,和本国护照在地位上总是有点区别的,而拉脱维亚等国颁发的「外国人护照」,却基本和普通国民护照平起平坐,不但有保证入境权,亦有领事保护权,几乎就是一本真正的国民护照。这也是我把它引入本题讨论的原因。

(这就是拉脱维亚「外国人护照」的图样,很明显,国籍代码使用了代表无国籍人的「XXX」,而非代表拉脱维亚公民的「LVA」。)


不一定!!!亲身体验!!去年夏天带女儿回国过暑假,听人家说可以去当地出入境办理延长签证,所以我就没有带女儿办签证了。没想到!!我带著延长签证所需资料到出入境,被告知不可以办理!因为你无法证明你的女儿是日本国籍。她是问了我女儿在哪里出生,我本人什么时候取得日本永久居留权以后作出的判断的。

我女儿在日本出生,在日本生活,用的日本护照。我之前的认知就是拿著该国护照就是该国国籍吧,没想到出入境的人告诉我,我女儿这样的情况是属于无国籍状态....如果非要办理签证延长的话,必须提交出生证。可是我女儿的出生证就只有一份而且早就交给了日本当地的市役所,所以没法再开出来(即使能开出来也超过签证期限啦)

最后带著女儿去了趟澳门,再重新入境,又有15天免签了。珠海的出入境「忠告」我,15天免签今天算起,不要非法延长滞留了……

下次回国超过15天还是老实的去东京大使馆办签证吧,或者带去香港澳门溜一圈,签证延长什么的就别想了。


对于一些「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比如中国,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所谓「不承认双重国籍」,在法律意义上通常规定为:当取得另一国国籍时,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国国籍。

下面以中国为例,探讨一下这几种常见情形。也适用于日本、泰国、印度等国家。

一、中国人加入「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这种情况是最简单的。因为在加入这些国家的国籍前,会被当地政府要求前往中国大使馆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并作废护照,然后才能取得该国国籍。因此这种情况下护照=国籍。

二、中国人加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转入国不会要求申请者放弃原国籍。尽管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取得另一国国籍时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是由于国籍信息属于一国内政,因此中国方面并不能了解到已经自动放弃中国国籍这一事实。因此这个人将持有包括中国护照在内的两本护照。

但实际上那本中国护照是无效的,因为已经放弃了中国国籍。但是在被中国政府发现之前,所持有的中国护照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并换发新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护照不等于国籍。

三、中国人涉外婚姻的未成年子女

这种情况最为特殊。根据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本国公民的子女拥有入籍的权利,甚至于可以直接获得该国国籍。因此涉外婚姻的子女拥有获得两个国籍的可能性。

尽管中国及一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为了尊重其选择权,一般要求其在成年后选择国籍。因此对于某些国家,在做出选择之前的时间里,这些孩子处于事实上的无国籍状态(当然也可以解释为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护照不等于国籍。


很多年以前(貌似是2015年以前),在海外连续居留超过4年未归国的中国公民可以通过自毁大陆护照并宣誓向民国政府效忠的方式向台湾驻外办事机构申领中华民国护照,成为所谓的「中华民国海外公民」。

然而普通台湾护照都附有台湾身份证号码,这本上面没有,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到的护照也并不能获得所谓的中华民国国籍。

按照申领规定,持有者已自动放弃中国大陆国籍,理论上属于无国籍人士。所以使用这本护照不论去世界上哪个国家或地区都需要申请签证,包括台湾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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